4.10 清洗和置换
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前,必须对限制性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10.1 清洗前作业人员须熟悉限制性空间内存在的物质有关理化特性和相关物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4.10.2清洗时,应先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来保护或置换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介质;然后,采用蒸汽或热水作为清洗介质,清洗时不应留有盲端,清洗顺序由高到底。若存在较难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的物料,应采用适当的溶剂进行清洗,优先选用无毒的物质;清洗后再用蒸汽或者热水清洗;
4.10.3 清洗后应进行空气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含量;
4.10.4 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应考虑到盲端的置换,并控制流速在小于2立方米/分钟;
4.10.5 置换后的氧含量应达到18~21% ;
4.10.6 限制性空间内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浓度符合GB Z2-2002规定。
5、 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
5.1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限制性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5.1.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进行自然通风;
5.1.2 存在自然通风局限时,须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通风次数不得少于3次/每小时;
5.1.3 作业时适宜的新鲜风量应能够达到30~50立方米/每小时。不准向限制性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1.4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连续导入维持限制性空间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围。
5.2 定时监测
5.2.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限制性空间再次作气体采样分析,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许可要求。若不符合,必须按以上置换、清洗或通风作业程序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
5.2.2 采集的分析样品要有代表性,应保留在气体取样器内并至少保留4小时甚至直至作业结束。限制性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其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GB Z2-2002规定;
5.2.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同时取消作业许可证;作业现场经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其结果符合限制性空间安全作业要求后,须重新开具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5.2.4 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限制性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限制性空间;
5.2.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5.3 照明和防护措施
5.3.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限制性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3.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有条件可以使用长管压缩空气呼吸器;
5.3.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
5.3.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穿防腐鞋。
5.3.2 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5.3.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3.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3.5 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限制性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5.4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5.4.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4.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5.4.3 限制性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5.4.4 限制性空间外要备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