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完善安全管理的约束机制,切实搞好事故隐患整改,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生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 安全技术部采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整改单位。根据隐患性质,分别作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等要求,并负责跟踪检查。
(三) 对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及国家财产安全的隐患应立即整改,必要时停产整改。
(四) 对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明确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五) 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按照相应的职责实行“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三不推”(职工能解决的,不推到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推到项目部。项目部能解决的,不推到处级部门)的原则。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对隐患整改必须认真负责,组织好人力、物力、财力及时整改,并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代。
(六) 存在隐患单位应按《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备技术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和整改结果,并在《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本部门安全记录本上记载好整改情况。
(七) 消防治安方面的隐患整改由行政\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检事查和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负责跟踪检查。被整改单位将消防治安隐患整改情况向行政\劳动人事部门反馈。劳动安全方面的隐患整改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
(八) 安全技术部\治安保卫部\劳动人事部要及时将整改结果报告处分领导。重大的事故隐患应提交工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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