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
(一)、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二)、对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城市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在开工十五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领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排放申报登记)并如实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三)、施工项目必须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并严格按排放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施工。
(四)、在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晚22:00至次日早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作业需要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五日向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夜间施工许可证,批准后,夜间作业还必须公告附近市民。
(五)、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程》的规定:
1、合理摆放施工机械,把噪声降低到最低点。
2、严格按规定时间施工,早6:00至晚22:00。
3、夜间施工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
4、施工现场不得产生与施工无关的噪声。
5、在居民区施工,起床时不得吹哨、敲钟、大声喧哗。
6、施工现场不得焚烧任何废弃物。
7、饮水锅炉及炉灶必须符合消烟降尘规定。
8、夜间照明设备要避免照射居民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