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特种设备施工;
4、6m以上的边坡施工;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五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
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3、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
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审批
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且经过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及副总经理(主管技术质量)审批。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报工程部备案。
第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变更
1、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原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适用时变更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2、确实需要修改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经原编制人同意,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第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这(方案)的落实、验收、检查
1、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部经理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落实。
2、工程部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项目部进行整改,并及时复查。
3、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必须随落实随验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员、工长、安全员、相关班组长进行验收,并办理有关验收手续,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项目部应经常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条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资料管理
1、安全资料由安全员收集和整理,并妥善保管。
2、安全资料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进行收集、整理,工程竣工后移交公司档案室进行存档。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