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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工、民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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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0 更新日期:2012年05月17日

    1.目的.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的安全和健康,界定双方安全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2.使用范围
    参加本厂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
    3.制度规定
    3.1必须对委外施工单位(乙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3.1.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1.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1.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确认程序
    4.1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本公司的基建、生产、安全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4.2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必须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4.3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生产技术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4.4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审查。
    4.5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4.5.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4.5.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4.5.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公司管理规定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5.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4.5.5乙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后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5.其它规定
    5.1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5.1.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断路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5.1.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1.3负责现场施工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按劳动部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5.1.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2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生产技术部,由甲方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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