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监员是本公司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安监员必须监督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按照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各项目部或施工现场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监督检查责任;
第2条、负责对分管的项目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进行安全评估;
第3条、负责对分管的项目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监督其整改;
第4条、负责对分管项目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第5条、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工地、工作场所行使停止作业权,并积极监督整改;
第6条、对施工人员的正规操作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制止和处罚“三违”人员;
第7条、按规定向公司和矿管集团安监处汇报有关事项,整理各类资料,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安全会议;
第8条、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安全工作。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公司安监员警告处分,视情节轻重处以50-300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条、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第10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11条、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第12条、拒不执行公司经理和矿管集团安监人员的安全监查指令的;
第13条、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未对分管的项目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15条、未对分管的项目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监督其整改的;
第16条、未对分管项目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的;
第17条、未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工地行使停止作业权,并积极监督整改的;
第18条、未对施工人员的正规操作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制止和处罚“三违”人员的;
第19条、未按规定向公司和矿管集团安监处汇报有关事项,整理各类资料,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安全会议的;
第20条、未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安全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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