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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09日
15)在承包、承租时,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合同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6)未能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17)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8)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协议的;
19)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者再发生违章的;
20)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未遂事故的;
21)生产场所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未遂事故的;
22)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
23)未按国家有关对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使用规定,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有效管理的;
24)工程项目部未能在施工前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作出详细说明和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者经双方签字确认的;
25)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能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形成记录的;
26)工程施工中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在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和未采取预防和减少扬尘、施工噪声措施的;
27)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8)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29)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架空、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0)挪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或者造成事故的;
3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3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的;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未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和现场总监工程师签字批准实施的;
35)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
36)发生工伤事故未按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后(20个工作日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和处理的;
37)对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
38)因事故发生被责令部分停产或全部停产整顿的工程项目,在未落实有关相应防范措施,经原处理部门批准擅自恢工的。
3.2.2违反下列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9.《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10.《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1.《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12.《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3.2.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
《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奖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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