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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10日
第十条 先封闭周围,然后装修内部;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做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在工厂、车间完成,且有防尘降噪设施,减低噪声;使用电锤时,及时在各零部件间注油。
第十一条 在敏感区域施工时,应在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降噪安全围帘包裹。
第十二条 在高考期间和高考前半个月内,应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监管,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
第十三条 对于电锯、电刨等噪声较大的车间进行封闭式作业活动时,劳动者应穿戴防噪声的护耳设备。
第四章 噪声监测
第十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高峰期、噪声排放量较大时对现场的噪声进行测量,并注明测量时间、地点、方法,并做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监测记录”,以验证噪声排放是否符合要求。监测仪器应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发现不符合时,按《事件、事故、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噪声控制措施进行日常检查。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各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噪声控制管理工作进行季度检查。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噪声控制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附表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监测记录

 

工程名称
 
监测地点
场地边界敏感处
监测时间
 
测量仪器名称 和 型 号
 
气象条件
 
测试方法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方法依据
GB/T12524-90
评价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
评价依据
GB12523-90
测点
等效连续A声级
 
 
 
 
 
 
 
 
 
 
 
 
 
 
 
 
 
建筑施工场地示意图
建筑施工场地及边界线、测点位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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