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制度
5.4.1 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 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
5.4.2 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
5.4.3 计量器具应按下列规定由项目计量部门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
A)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B)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
C)生产大方量混凝土前;
D)发生异常情况时。
静态计量校验的加荷值应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加荷应分级进行,分级数量不少于5级。
当静态校验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5.4.4 项目计量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4.5 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
5.5 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5.5.1 混凝土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5.5.2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有关规定。
5.5.3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预拌混凝土》(GB 14902)的规定。
5.5.4 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其检验频率按合同规定执行。
5.5.5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抗渗试验。
5.5.6 检验后的试件(混凝土、水泥)应保留三天后方可处理。
5.5.7 不合格混凝土的处理:
A)当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的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
B)由不合格批混凝土制作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对不合格的结构或构件必须及时处理。
5.5.8 混凝土的运输必须保证:
A)时间不超过30分钟
B)混凝土均匀、不离析
C)运送频率应保证连续施工
5.5.9 混凝土出厂检查应包括:
特制品:A)进行强度、塌落度检验
B)按合同规定检验如: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温度、初凝时间等;
5.5.10 交货检验:A)塌落度检验; B)强度检验
5.5.11 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A) 原材料检验合格证
B)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C)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D)发货单、搅拌配合比
5.6 搅拌站人员岗位职责
5.6.1 项目经理在拌站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A) 确保实施适宜的过程以满足项目要求;
B) 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目标;
C) 确保获得质量及安全要求所必需的资源;
D) 将达到的结果与规定的目标比较,决定改进的措施;
5.6.2 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A) 贯彻实施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B) 确定项目需求和期望;
C) 确定实现我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所必需的过程和职责,并组织实施
D)根据产品质量要求,设计混凝土配合比,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
E) 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使之处于受控状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评审.
F) 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
5.6.3 材料管理人员职责:
A) 质量检验
按照项目需求和有关标准及规定,对原材料、成品混凝土进行送检
B) 原材料进场和出厂产品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有关标准对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有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否决权.
5.7 HSE管理办法
5.7.1 现场主要道路和砂、石堆场场地进行硬化处理;
5.7.2 现场水泥、粉煤灰等,入库或严密覆盖;砼、砂浆搅拌台封闭;水泥、砂、灰等材料运输时封闭或严密覆盖;
5.7.3 现场搅拌设备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5.7.4 混凝土搅拌车进出工地及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专人洒水、降尘、清洗轮胎。
5.7.5 严格控制不必要的人为噪声源;
5.7.6 排放的雨水、施工污水,应在出口处设二级沉淀池,沉淀池由专人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