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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及检修公司事故管理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03日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一年内出现一起一人轻伤事故或出现三起安全事件(包括在职人员受轻伤以下伤害或外聘人员受损伤的事件),相关人员除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 事故单位车间主任、主管副主任、书记,给予戒勉谈话。
        (二) 车间安全员及车间管片施工员,给予免职降至工人岗位,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可以重新上岗,教育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三) 责任工段长、班组长,给予免职降为工人使用,并且一年内不准重新启用。
        (四) 事故责任者本人,本体职工给予待岗一个月进行安全教育的处理,教育结束后考核合格方能重新上岗。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外用工给予清退,并列入黑名单不准录用。
        (五) 事故车间扣发当月奖金30%,事故班组扣发当月奖金50%。
        (六) 机关相关科室及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一年内出现两次轻伤事故或一次轻伤事故受伤人数三人以上或出现一起重伤及以上事故或出现三起以上安全事件,相关责任人员除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 事故车间主任、主管副主任、书记给予免职,车间其他领导给予戒勉谈话,该车间不能参加任何先进评选。
        (二)车间安全员及车间管片施工员给予免职降至工人岗位,进行为期半年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在两年内不得再任原职,教育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三) 责任工段长、班组长,给予免职降为工人使用,并两年内不准重新启用。
        (四) 事故责任者本人,本体职工给予待岗半年进行安全教育,教育结束后考核合格方能重新上岗。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外用工给予清退,并列入黑名单不准录用。
        (五) 事故车间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和年终奖。
        (六) 机关相关科室及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事故发生后六小时内未按规定上报),比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按照程序上报的(事故发生后三小时内未按规定上报)及由于事故善后处理不得当引起重大影响的,比照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故考核
        第二十三条 事故考核在公司HSE委员会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事故考核由安全环保科牵头,各生产科室进行参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条文由公司HSE委员会授权,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与上级《事故管理规定》和有关要求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建修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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