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所使用原材料的性质和品种,参照产品标准分别制定烧结多孔砖、普通砖的半成品质量检验技术条件。如:尺寸偏差、完整面积缺棱掉角、裂纹长度、杂质凸出、翘曲等。
第二十二条、装缷半成品应文明操作,跟踪检验,确保入窑半成品的合格率。土坯合格率应大于95%以上,按半成品技术条件检查,每班测定一次。
第二十三条、焙烧过程中应控制四带(预热、焙烧、保温、冷却)平衡,应经常目测火速度,预热焙烧带长度,近火火眼排数、预热、焙烧带温度。车间每班检查、并做好班组记录。
第七章、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八章、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七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九章、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动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有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四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事者依法论处。
第三十六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事的,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工人及承接公司内的相关劳务包工头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必须对其本人及连带负责人追究责任并处罚金: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及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自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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