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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22日

        第二十六条 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与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
        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新入场的作业人员均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质安负责人主持,教育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二级”安全教育,由工地负责人主持,教育内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人员必须履行签名手续,不准他人代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
        识;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机械设备的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即安全网、脚手架、安全带、安全帽等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设备与用具,即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的采购和更新等。
        3、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三)应急预案中需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等措施费、演练费。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
        第八章 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施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九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交通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它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
        第四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每月定期安全检查:
        每月25日左右,公司(工程处)质安股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工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以部颁JGJ59-99十个标准和《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实施细则》为依据,做好评分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随时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各工地对上级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抓整改回复。
        第四十九条 工地每旬检查:
        各工地在每旬的十日,由工程负责人组织工地施工员、安全员、机电人员和各班组长,对工地安全环境、防护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旬检记录。
        第五十条 对脚手架、安全网、施工用电、井字架、施工机具做好验收移交签证,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五十一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作业者,应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 对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间,从业单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给予全线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到各阶段劳动竟赛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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