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总进度目标的实现,同时也要考虑不利因素的影响,凡属下列情况,都可以考虑工期延长:
(一)实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量已超出合同的范围及工程量,并且将实际造成工期的延长;
(二)合同条件中涉及的各种可能造成延期的原因;
(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如台风、连续的大雨、暴雨天气的,将直接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四)业主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施工过程的设计修改,方案变更及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期支付;
(五)除承包商自身责任以外的任何原因;
在延期事件发生的70天内,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方提出《延长工期申请表》,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长工期申请表》10天内,应对延长工期的理由进行审查,并对延长工期的天数予以确认,最终报业主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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