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行为;
3、积极消除事故隐患,为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做出了突出贡献;
4、积级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出色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安全生产任务。
第十三条 优秀专职安全员评比条件:
1、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
2、认真履行专职安全员的职责和权利;
3、在其工作范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1000-3000元;
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专职安全员奖500-1000元;
第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经考核属实者,可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奖励1000 -2000元;
2、在事故现场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奖励500-1000元;
3、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奖励500-1000元;
4、对纠正“三违”、完善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积极开展安全活动的有功人员,奖300-500元。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罚款1000-5000元,未按期整改或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
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3、同一个作业区域有几家单位作业并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
第十七条 对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每人次罚款100-300元;一次超过3人次以上,罚款500-1000元;一次超过6人次罚款1000-1500元。
第十八条 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所在单位100-300元的罚款。同类违章违规行为屡教不改的,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有权给予停止施工或罚款500-2000元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单位,责令停产,并罚款1000-5000元。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使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每人次罚款5000元;机械设备使用无证操作人员,每人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项目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施工交底,没有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罚款1000-5000元。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没有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每人次罚款300-5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单位下达的安全通知、指令不及时回应,不及时报送安全资料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罚款1000-5000元。同一单位在一年之内发生同一类事故或同一类未遂事故加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报事故损失、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安全管理人员执法的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不服从管理、随意乱挖乱弃的单位,一经发现或查证属实,按大车(20T以上)罚款5000元/车次;小车(小于20T)罚款2000元/车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民爆器材或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当即责令整改并罚款10000元/次,再次违反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处罚3次以上者报当地公安机关取消其爆破作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 水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表中所列处罚。
第六章 实 施
第二十九条 事故罚款实行分级管理,同一事故不进行重复罚款(地方主管部门的罚款除外)。
第三十条 水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被处罚单位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按照本制度罚金由建设单位从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扣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水库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