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已报废的设备。
2、未制定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多台起重机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4、未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方案。
5、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缺少或不灵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2、明知设备存在隐患仍坚持使用。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冒烟事故。
2、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破坏火灾现场。
3、一年内被消防局或者防护火办进行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加倍处罚。每死亡一人,加处10000元罚款;每伤一人,加处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2、在施建筑物内住人。
3、购买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材料。
4、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存在重大隐患。
5、未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未制定或者未执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2、未执行北京市消防条例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因环境保护管理不到位被环保局曝光,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2、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清洗设施未在施工全过程使用。
3、施工现场在运输中由于监管不利,造成交通道路大面积遗洒污染。
4、基础土方工程施工现场未对车辆上下基坑的坡道进行洒水降尘或覆盖;或者施工现场存土时,未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
5、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或者裸露的地面未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6、施工现场未设密闭式垃圾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清洗车辆未设立沉淀池和储水池循环使用。
2、施工现场未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未成立5-10人的清扫小组。
3、未对场界噪声进行监测,不能提供相应记录。施工场界噪声超过控制标准,接受政府部门处罚。
4、施工现场强噪声设备未搭设封闭式机棚。
第七章 个人遵章守纪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20-5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或者未系下颌带。
2、高处作业没有可靠防护时不系安全带。
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擅自拆除脚手架拉接杆件或其他防护设施。
5、擅自拆改临时用电设施设备或器件。
6、明火作业未办理用火证或者无看火人员或者在用火地点以外进行明火作业。
7、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8、随意抛洒施工垃圾或生活垃圾。
9、带领非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10、其它违章作业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2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吸烟。
2、攀爬脚手架。
3、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
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未随身携带操作证(或复印件)。
5、明火作业看火人员未携带灭火用具。
6、其他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分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包单位可对分包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路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管理规定》把劳务供方人员名单及时上报劳务管理部门或者临时更换施工人员,而发生未经教育上岗的,每发现一人,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因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者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劳务分包单位因劳务分包方管理失误,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或者两起(含两起)以上重伤事故,扣除合同约定价款的0.5%,在劳务招投标时,如遇同等条件不考虑发包。
第二十七条 劳务分包方非专业架子工队伍,未经公司安全监管部、振兴劳务审批从事脚手架搭设工作。未执行专业架子工审批
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发生伤亡事故,且给路桥有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扣除合同约定价款的0.5%。
第二十九条 分包单位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施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自带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在施工项目备案,或未与项目主责人员对设备进行联合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对责任者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施工中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专业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的。
3、不能出具相关资质证明及操作工人上岗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分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
1、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管理、临电管理协议。
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将预案报总包单位备案。
3、未将经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报总包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单位和经理处以经济处罚时,由公司安全监管部开具处罚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字后有效。对经理(不含)以下职务的个人(包括分包单位和个人)处以经济处罚时,由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开具处罚决定书,报单位经理以上的主管领导签字后有效。罚款统一交到公司安全监管部,由安全监管部登记、汇总交到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必须设立单独账户,罚款专用于安全奖励,教育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单位或者责任人拒绝在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签字,但有上级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处罚决定书仍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罚则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时,由安全监管部提出处理意见,经营班子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接到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15日内,交到公司安全监管部。
第三十九条 本罚责如与其它处罚相矛盾时,以本罚则为标准。
第四十条 本罚则自发布起施行。由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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