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做法变动、材料代换、纠正施工图中的错误或其它变更事项,均应通过设计变更予以解决。
2、凡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因施工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事项,均应通过工程洽商予以解决。
3、工程变更、工程洽商是施工图的补充,与施工图有同等作用。
4、有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授予专人处理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5、在处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时应综合考虑进度、投资、质量和合同等情况,防止在某些方面发生脱节。
6、在处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时,要严格执行《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内容与职责的有关条款,不得出现越权行为。
7、有处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时,如发生下列情况,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
(1)提高和降低建设标准。
(2)影响主要结构功能或使用功能。
(3)增减工程内容。
(4)超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
8、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洽商时要坚持按规范、规程、工艺标准、验评标准审批,不得迁就施工单位失误造成的变更和洽商。
9、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图示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语言应准确、肯定、深度满足施工和预算要求。无特殊情况不得后补,不允许出现造成既成事实后再补办工程洽商的情况。
10、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应分别进行编号。
11、“工程名称”栏必须与图纸图签一致。
12、对于原设计变更处,应详细注明相关的图纸页号,轴线位置和修改内容,并注明修
改原因,便与后期查询和追溯。
13、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14、属于施工图变更的洽商,应有监理、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四方签字。
15、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文件不得涂改,其整理、编排顺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16、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17、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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