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06日

    6.3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检查其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6.4 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4.1 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办理报审。
    6.4.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应包括:
    6.4.2.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职责及安全管理目标应符合有关规定,人员配置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6.4.2.2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大中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验收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自检制度等;
    6.4.2.3 需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6.4.2.4 需编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一览表(包括须经专家组论证、审查的项目);
    6.4.2.5 对周边生产设施及地下管道、电缆、线网等保护措施;
    6.4.2.6 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及管理制度应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6.4.2.7 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应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6.4.2.8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附有说明,如施工区、仓库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位置、间距;现场道路和出入口;场地排水和防洪;施工用电线路埋地或架空;生产装置区内施工的围挡封闭;消防设施的配置等;
    6.4.2.9 危险源识别和应急救援预案。
    6.4.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安全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组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并结合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的特点,下列分部分项工程应予编制:
    6.4.3.1 大型机组、设备的安装及拆除;
    6.4.3.2 长输管道隧道施工;
    6.4.3.3 长输管道大中型河流的穿越;
    6.4.3.4 大型储罐、塔器、炉子等非标设备及大型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
    6.4.3.5 高压设备、管线的气密及试压;
    6.4.3.6 设备及金属结构的防腐及保温;
    6.4.3.7 生产区域内改建、扩建等工程;
    6.4.3.8 大型设备基础基坑的支护及降水;
    6.4.3.9 大体积混凝土的模板支设;
    6.4.3.10 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
    6.4.3.11 脚手架工程;
    6.4.3.12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γ射线探伤;(2)高压电气系统试验;(3)特种设备施工;(4)高耸构筑物滑模结构施工;(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6.4.4 根据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特点,施工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下列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6.4.4.1 大型设备吊装、拆除工程
    6.4.4.2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工程
    6.4.4.3 长输管道隧道施工;
    6.4.4.4 长输管道大中型河流的穿越;
    6.4.4.5 大型框架拆除、爆破和其他爆破工程。
    6.4.5 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审查。
    6.4.5.1 程序性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应有编制人、审核人、施工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组认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不符合程序的应予以退回。
    6.4.5.2 符合性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当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必要时应附有安全验算结果;须经专家组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组审查的书面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有紧急救援预案。
    6.4.5.3 针对性审查
    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施工部位、所处环境、施工管理模式、现场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6.4.6 经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应在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经审查如有不遵守程序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缺乏针对性的应予以退回,要求其完善后重新报审。
    6.5 审核施工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爆破工、无损检测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或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6.6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7 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费用计划落实情况。
    6.8 核查施工承包单位进场施工机具、设备的安全性。
    6.9 在会审施工图纸时,发现不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6.10 第一次工地会议
    6.10.1项目监理机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6.10.2 施工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工作时,应包括现场安全生产的准备情况。
    6.11 安全监理交底
    6.11.1 安全监理交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6.11.2 参加安全监理交底的人员应包括:
    6.11.2.1 施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
    6.11.2.2 项目监理机构专职安全及有关的监理人员。
    6.11.3 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
    6.11.3.1 明确本工程适用的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6.11.3.2 依据合同明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6.11.3.3 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6.11.3.4 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6.11.3.5 提出有关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的要求。
    6.11.4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会签后发出。
    6.12 核查开工条件
    项目监理机构核查开工条件时,安全监理人员应核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准备工作,将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
   
    7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7.1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方法及要求
    7.1.1 日常巡视
    监理人员应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
    7.1.2 安全检查
    7.1.2.1 安全监理人员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检查;
    7.1.2.2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施工承包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专项检查;
    7.1.2.3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组织三方共同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综合检查,作好检查记录;
    7.1.2.4 安全检查的内容: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受限空间作业、作业票证实施、脚手架、施工防汛、消防设施等;
    7.1.2.5 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或综合检查开会讲评,并发出检查通报,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7.1.2.6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
    7.1.3 监理例会
    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例会上,应检查上次例会有关安全生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事项的原因,确定下一阶段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明确重点监控的措施和施工部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7.1.4 安全专题会议
    7.1.4.1 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应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7.1.4.2 与会各方针对专题议题,分析原因,制订相应的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要求其即时解决。
    7.1.4.3 监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7.1.4.4 会议纪要应要求与会各方会签,及时发至相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7.1.5 监理指令
    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及安全检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发出监理指令。监理指令分为口头指令、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四种形式。
    7.1.5.1 口头指令
    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凡能够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施工承包单位指出,监督其改正,并在监理日志中记录。
    7.1.5.2 监理工作联系单
    如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或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承包单位限期整改,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监理日志中记录。
    7.1.5.3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如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后施工承包单位未按要求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或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抄报建设单位。
    7.1.5.4 工程暂停令
    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在建工程的施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工程暂停令》应报送建设单位;由施工承包单位申请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
    7.1.6 监理报告
    7.1.6.1 项目监理机构应每月总结现场安全施工的情况,写入监理月报,报送建设单位;
    7.1.6.2 对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书面报告;必要时应填写《安全隐患报告书》(附表D2),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同时(建议由建设单位完成)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7.1.6.3 在安全监理工作中,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结合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编写书面安全监理专题报告,报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完成)。
    7.2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7.2.1 检查(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和工作情况。
    7.2.2 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作业。
    7.2.3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并对施工承包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7.2.4 检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安全设施的合格证、检测、验收、准用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不准投入使用。
    7.2.5 对施工现场下列重点内容安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7.2.5.1 设备基础施工
    7.2.5.2 爆破作业
    7.2.5.3 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
    7.2.5.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7.2.5.5 施工机具的使用
    7.2.5.6 动火作业
    7.2.5.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7.2.5.8 破土作业
    7.2.5.9 起重作业
    7.2.5.10 高处作业
    7.2.5.11 放射性作业
    7.2.5.12 高压电器设备的系统试验
    7.2.5.13 立体交叉作业防护
    7.2.5.14 高压设备、管线的气密及试压
    7.2.5.15 机械设备的单机试运
    7.2.5.16 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建、扩建施工的围挡封闭
    7.2.5.17 其他关键作业
    针对上述检查内容,监督施工承包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发现有违规施工和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同时抄报建设单位;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抄报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7.2.6 对高危作业、易发生安全事故源和薄弱环节等作为安全监理工作重点,宜采取跟踪检查等手段,加大监督力度。
    7.2.7 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及时投入并必须用于安全措施上。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该费用的或挪作他用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予以制止,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8 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8.1 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8.1.1 安全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8.1.2 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8.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承包单位报验的安全文件资料及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的来往有关安全文件留底备查。
    8.1.4 安全监理资料应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8.2 安全监理资料的内容
    8.2.1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含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8.2.2 监理规划(含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8.2.3 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人员的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审核资料;
    8.2.4 施工承包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资料;
    8.2.5 安全监理会议纪要;
    8.2.6 关于施工安全的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及回复单、工程暂停令及复工审批资料;
    8.2.7 关于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问题的报告、处理意见等有关文件;
    8.2.8 安全监理工作用表:
    8.2.8.1 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报审使用监理规范附录A.2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8.2.8.2 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审查使用监理规范附录A3表《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8.2.8.3 特种施工机械进场使用《主要施工设备进场报审表》SH/T 3903-A.13
    8.2.8.4 安全设施验收使用监理规范附录A4表《      报验申请表》。
    8.2.8.5 安全监理通知单使用监理规范附录表B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注明抄送业主现场代表。
    8.2.8.6 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回复使用监理规范附录表A6《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8.2.8.7 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时,使用监理规范附录B2表《工程暂停令》并注明抄送建设单位。
    8.2.8.8 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完成,申请复工时,使用监理规范附录A1表《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8.2.8.9 有关反映和沟通安全监理工作情况,使用监理规范附录C1表《监理工作联系单》。
    8.2.8.10 开工前检查施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核查使用表1(附后)。
    8.2.8.11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报告使用表2(附后)。
    8.2.9 监理月报(含安全监理内容);
    8.2.10 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8.3 安全监理月报
    8.3.1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实施的安全监理活动应载入监理月报,或单独编写安全监理月报。
    8.3.2 安全监理月报应有以下内容:
    8.3.2.1 当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简介;
    8.3.2.2 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及文明施工状况评价;
    8.3.2.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状况分析(必要时附照片);
    8.3.2.4 安全生产问题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情况;
    8.3.2.5 当月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和效果;
    8.3.2.6 当月安全监理签发的监理文件和资料;
    8.3.2.7 存在问题及下月安全监理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8.3.2.8 其他。
    8.4 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8.4.1 工程监理项目结束时,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的监理工作总结应有安全监理内容,或单独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8.4.2 安全监理工作总结应有以下内容:
    8.4.2.1 项目施工安全概况;
    8.4.2.2 委托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的执行情况;
    8.4.2.3 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8.4.2.4 安全监理目标实现情况;
    8.4.2.5 对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和结论;
    8.4.2.6 安全监理工作效果、评价;
    8.4.2.7 安全监理工作的建议;
    8.4.2.8 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9.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字认可,施工承包单位擅自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对施工组织设计等方案已经审核,但未审核出的,监理要负什么责任?)
      9.2 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9.3 施工承包单位拒绝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方业主来完成,监理只是受业主委托建议改为向有监理业务委托关系的业主报告,)。项目监理机构没有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当然按照《安全生产条例》任何人都有权利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如果仅由监理来承担没有及时报告给政府部门的责任,似乎与合同法相抵触)。
      9.4 项目监理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承担《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项目监理机构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承包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0 附则
    10.1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
    10.2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