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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10日

  4.8  吸风点较多时,除尘系统的各支管段,宜设置调节阀门,以便调节风量。
  4.9  各种除尘系统一般宜采用负压操作,排风机宜选用排尘通风机。
  4.10  矿山平峒应考虑通风、防尘设施,使操作地带空气含尘浓度达到表4-1要求。
  4.11  矿山开采的主要凿岩设备,应尽可能选用带有收尘设施的设备。
  4.12  厂矿应配备洒水车,供路及爆堆洒水除尘使用。

5  防火、防爆
  5.1  主要生产厂房、贮库及辅助建筑的防火,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确定其生产类别和耐火等级,并确定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燃烧性能及建筑构造。
  5.2  主要生产厂房、物品仓库及辅助建筑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见表5-1。生产厂房或物品仓库成组布置时,应按其中耐火等级最低、火灾危险性最大的厂房或物品仓库,确定其防火墙间允许占地面积和层数。

      表5-1  主要生产车间及辅助车间生产火灾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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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厂   房     名    称        │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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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碎车间(石灰石、粘土、混合材、石膏)│   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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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泥浆制备、料浆搅拌车间        │   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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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料粉磨车间             │   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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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烧成、烘干车间            │   丁          │
─┼───────────────────┼─────────┼─────
5│原料配料车间             │   戊          │
─┼───────────────────┼─────────┼─────
6│水泥粉磨车间             │   戊          │
─┼───────────────────┼─────────┼─────
7│水泥包装车间             │   戊          │
─┼───────────────────┼─────────┼─────
8│煤粉制备车间             │   乙          │
─┼───────────────────┼─────────┼─────
  │煤破碎车间              │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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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熟料破碎车间             │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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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物料输送(石灰石、粘土、铁粉、石      │                  │
 │  膏、混合材)           │   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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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原煤输送               │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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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熟料输送               │   丁          │
─┼───────────────────┼─────────┼─────
14│原料储存库(石灰石、粘土、混          │                  │
 │  合材、石膏、铁粉)        │   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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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石灰石、粘土、预均化库(原            │                  │
 │   料、辅助原料)         │   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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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煤预均化库              │   丙          │
─┼───────────────────┼─────────┼─────
17│熟料储存库              │   丁          │
─┼───────────────────┼─────────┼─────
18│原料联合储库(石灰石、                │                  │
 │   粘土、铁粉)          │   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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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熟料联合储库(熟料、混合材、煤)   │   丁      │煤堆存为丙
 │                   │         │类生产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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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泥浆储存、生料调合与储存、料浆        │                  │
 │  调整与储存库           │   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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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水泥储存库              │   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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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水泥成品堆存库            │   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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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纸袋库                │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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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纸袋加工车间             │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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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空压机站               │   丁          │
─┼───────────────────┼─────────┼─────
26│机电修理工段             │   戊          │
─┼───────────────────┼─────────┼─────
27│铸造、热处理、铆煅、焊工段      │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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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锅炉房                │   丁      │锅炉房中油
  │                      │         │箱油泵油加
 │                   │         │热器间属丙
 │                   │         │类生产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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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配电站变电所             │   丙      │配电站每台
 │                   │         │设备充油量
 │                   │         │≤60kg
 │                   │         │时为丁类生
 │                   │         │产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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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总控制室               │   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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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大型备品备件库            │   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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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综合材料库              │ 丙、丁、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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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耐火砖库               │   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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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油库(汽油罐装)           │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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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油库(润滑油、原油、重油桶装)    │   丙          │
─┼───────────────────┼─────────┼─────
36│油库(燃料、原油、重油罐装)     │   丙          │
─┼───────────────────┼─────────┼─────
37│电石库、乙炔瓶库           │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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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氧气瓶库               │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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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矿山炸药库位置的选择,应根据贮存炸药种类、数量, 距周围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铁道及重要公路等,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炸药库的库房间距、防火、防雷等各项要求,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5.4  加油站设计,必须有严格的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地下油罐透气管端应有防火或堵火装置。
  5.5  石灰石矿山炸药库区,在给水水源困难或输水距离在1km以上时,宜考虑采用干粉消防,如采用给水消防,其消防水量规定如下:

───┬───────────────┬───────────┬─────
序  号│ 年开采石灰石量(t/a)  │ 消 防 水 量(L/S)│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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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大于或等于180×10[4]   │    15              │
───┼───────────────┼───────────┼─────
  2  │90×10[4]~180×10[4]│    10              │
───┼───────────────┼───────────┼─────
  3  │20×10[4]~90×10[4]  │     5               │
───┴───────────────┴───────────┴─────
        (注:[4]表示4次方.)
   5.6  当给水、输水设施发生事故时, 生产或生活给水系统兼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应保证2小时室内、室外消防的用水量,生活给水系统,应保证每人每日20升的用水量。
  当采用消防贮水池作为石灰石矿山炸药库区消防水源时,消防贮水池容量及其补水时间等,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要求。
  5.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并宜采用半敞开式的厂房。
  5.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物品仓库或爆炸器材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物,可采用砖墙承重,屋面宜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屋盖。
  泄压设施宜采用易于脱落的轻质屋盖,并采用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m[3]),一般应采用0.05~0.22。厂房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以适当降低, 但不应小于0.03。
  5.9 煤粉制备车间,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如与窑头厂房合并建设时, 其间应用非燃烧体隔墙分开。
  5.10  煤粉制备车间内禁止设有与生产无关的附属房间,如附属房间贴近该车间修建时,应用防火墙与车间隔开。
  5.11  煤粉仓的锥体斜度应大于70°或采用双曲线仓, 以利于卸空煤粉,防止自燃。煤粉仓应装设一氧化碳监测仪及报警装置。
  5.12  除燃用无烟煤外,煤粉制备系统应设防爆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  防爆阀应布置在需要保护的设备附近,并应布置在便于检查和维修的管段上,膜板前的短管长度应不大于10倍的短管当量直径。
  短管应垂直布置,当倾斜布置时,其与水平的倾斜角应小于45°。
  室外防爆阀的膜板面应与水平面成45°夹角,否则应有防雨雪的措施。
  5.12.2  在靠近煤磨入口热风管道和煤磨出口风管上应装设防爆阀,防爆阀的面积不得小于该管道截面的70%。
  5.12.3  下列地点应设置防爆阀:
  a.粗粉分离器和旋风分离器的顶盖上,每台分离器不得少于两个防爆阀,防爆阀的总面积,按每立方米分离器几何容积取0.035~0.04m[2]计算。
  b.电收尘器的顶盖上,防爆阀的总面积,按每立方米电收尘器几何容积取0.032m[2]计算。
  c.煤粉仓上。每仓上的防爆阀不少于两个,总截面积按每立方米煤粉仓几何容积取0.0025m[2]计算,但不应少于0.5m[2]。
  5.12.4  防爆阀的膜板可采用厚度为1.0~2.0mm的退火铝板,每个防爆阀的有效截面积不应大于0.8m[2]。当膜板采用厚度不超过1.5 mm的镀锌或镀锡薄钢板时,其每个防爆阀的有效截面积不应大于0.3m[2]。
  5.12.5  膜板或防爆阀在内侧应设置支撑格栅,格栅承载能力不小于100公斤。
  5.13  窑的冷烟室壁上,应设置两个防爆阀,其总截面积为冷烟室容积的0.4~0.5%。防爆阀位置确定时,应注意避免爆炸时伤人。
    窑尾电收尘器气体进口处,应设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5.14 锅炉房设计应考虑当给水泵停止给水时,不得引起锅炉缺水事故。锅炉安全排气管应引至室外。锅炉压力表、水位表应设置于明显处,便于观察,防止发生事故。
  5.14.1  当设计锅炉房为热水锅炉时,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5.14.2  当设计锅炉房为蒸汽锅炉时,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14.3  当水泥厂生产工艺设备和锅炉房设有压力容器时,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15  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及油断路器室、油浸电力电容器室等,应有必要的滞油、储油及灭火防爆设施。两台以上且充油量大于60kg的多油断路器之间,应设隔墙。
  5.16  总控制室和仪表间的消防,应采用干粉灭火,不得采用给水消防。
  5.17  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的室内消防分别规定如下:
  5.17.1  煤粉制备车间的煤磨和煤粉仓附近,应设置干粉灭火装置,不宜用给水消防。
  5.17.2  煤预均化库在室外给水消火栓能满足其室内灭火时,不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
  5.17.3  纸袋加工车间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其消防水量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要求确定。
  5.17.4  汽车库的存车数在25辆以上时,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其消防水量按《汽车库设计消防规范》(GBJ67—84)要求确定。
  5.17.5  纸袋库一般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其消防水量为2.5L/S,若其附近室外给水消火栓能满足其室内灭火时,亦可不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
  5.17.6  生产类别为丁类和戊类而其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车间,均不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

6  噪声控制
  6.1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得超过表6-1规定。
  6.2  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设备,应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用低噪声的设备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表6-1       企业噪声标准
──────────────────┬──────────────────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     │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
      (h)         │       dB(A)
──────────────────┼──────────────────
       8          │        85
       4          │        88
       2          │        91
       1          │        94
──────────────────┴──────────────────
            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
    6.3  生产车间的值班室、控制室、化验室等的室内噪声不得超过70dB(A)。
  6.4  在高噪声车间周围50m的范围内,不宜设置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办公楼、居住建筑、医疗机构等民用建筑。
  6.5  罗茨鼓风机、空压机等宜设单独厂房。室内宜采取吸音、隔声措施。罗茨风机进出管及旁路管道须装设消声器。

7  防电伤与防雷
  7.1  防电伤
    7.1.1  设于多尘、潮湿场所的电机、电器,或人员容易触碰到的电机、电器,应选用封闭型。
  设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机、电器,应选用防爆型。
    露天设置的电机、电器,应有防雨、排水设施。
  7.1.2  多台连锁遥控、程控的电机,现场必须设有清晰可靠的预示开车信号。电机附近应设有单机解锁开、停按钮及保证单机检修安全不能误动的措施。
  7.1.3  为避免电气误操作造成的系统停电、设备毁损和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必须选用具有“五防”功能的开关设备。
  7.1.4  电机、电器设备的选择及电气线路的设计,必须达到规定的绝缘水平。
  7.1.5  变、配电所(站)内及生产车间内的电器设备、盘箱、裸母线,以及室外架空线路等,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对地全距离,安全防护的设置,都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必要处还应设有“有电危险”字样的明显标志。
  7.1.6  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应设有必要的仪表、信号、越限报警、防爆泄压等保护、控制装置,以及导除、中和静电的措施。
  7.1.7  电气照明设计,除照度必须满足安全操作所需要的标准照度外,还需根据设置场所的特点,达到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
  车间及操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设有备用电源。当无备用电源时,应在值班岗位附近,主要通道、楼梯、进出口处设置自动应急灯。
  7.1.8  为设备检修选用的手持电器、手持灯具的工作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般场所,不超过36V;
  b.潮湿场所和在能导电的设备内或容器内使用,不超过12V;
  c.所配用的降压变压器,必须是双卷的;
  d.当手持电器的工作电压高于规定值时,其绝缘水平要保证。
  7.1.9  为手持电器装用的插座之前应设有漏电保安器。
  7.1.10  为保证人身安全,所有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及电气盘箱等的金属外壳和盘箱底脚,必须妥善接地。
  7.2  防雷与接地
  7.2.1  1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站)的防雷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变配电所(站)的露天引户构架及建筑物等,均须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b.避雷针的高度、个数,及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等,均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c.架空进出线处,均须装设避雷器。
  7.2.2  高大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设的高空设备、管道,原料矿山或其它空旷地区的较高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炸药库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均须设有避雷针,或避雷带、避雷网。
  7.2.3  带有避雷线的架空线路,其避雷线对最外侧导线的保护角及避雷线的接地等,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7.2.4  有轨电机车牵引网路及其整流站的每路馈出线,均须装设避雷器。
  7.2.5  所有保护接地、防雷接地的接地系统,都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对接地电阻值,及对接地极、接地干线截面积的要求。
  对矿区岩石地带的接地系统,设计中尤应认真核算。
  7.2.6  接地装置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能满足接地电阻值要求的,埋于地下或深水中,且不存放或输送燃爆物料的自然接地体。

8  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机构的设置
  8.1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厂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管理机构,其基本任务是: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工作。
  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a.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法规与标准;
  b.组织制定和修改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c.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规划和计划;
  d.组织本企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监测;
  e.检查本厂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的运行;
  f.推广应用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先进技术和经验;
  g.组织开展本厂的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及专业人员培训。
  8.2  水泥厂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管理机构定员编制。
  a.大中型厂宜设3~8人编制的安全机构;
  b.小型厂宜设2~5人编制的安全机构。
  8.3  监测机构的设置规模与定员编制及监测仪器设备应根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规模确定,可单独设置或与环保监测机构合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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