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及上海市沪建交(2011)970号文件规定,为认真落实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为切实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增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监项目部施工现场。
3、术语、定义: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带班检查: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4、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
4.1公司工程部根据公司所监理的在建项目工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期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带班检查记录并整理备案。
4.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100%。(每周5天)。
4.3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4.4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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