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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及防护用品使用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9日

  第二章 高温作业

  第十六条生产场所的空气湿度的影响主要来自各种敞开液面的水分蒸发或蒸汽放散,如地质行业的矿井、隧道等相对湿度大于80%的高气湿的作业环境。

  第十七条异常气象条件作业的,冬天在寒冷地区或极地从事野外地质普查作业、高原低气压环境中进行勘探低气压作业。

  第三章 非电离辐射

  第十八条红外线。焊接工可受到红外线辐射。红外线引起的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职业病名单。

  第十九条紫外线。电焊工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所引起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第二十条激光。用于焊接、扎孔、切割、热处理等。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眼部影响和皮肤造成损伤。

  第四章 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防护用品的管理分工: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并对购置护品的性能、质量、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以及组织研究开发和建议、推广使用适合地勘作业特点的新型护品,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劳动计划与核定工种;物资供应部门的安全部门共同负责护品的采购。

  第二十二选用护品,应符合劳保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按国家标准购买。没有国家标准的经安全劳动部门同意,选择满足作业安全防护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按规定使用护品是职工的权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甚至停发职工所需护品。对拖延、停发职工护品致使用生产职工无法按规定要求穿戴护品上岗的单位,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安全部门有权决定强制配发。没有按规定配备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等必需的护品时,生产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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