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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行为准则及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8日

第四章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指标,记录整洁、准确可靠

  第33条、新入厂员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方可入岗学习,未经安全主管部门教育,不得安排上岗学习,发现一次罚安排者1 0元。

  第34条、入岗学习三个月或半年(特殊工种),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安全作业证。未领取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顶岗操作,发现一次,罚安排者10元,若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由直接安排者承担。

  第35条、上岗期间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5元。

  第36条、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顶岗作业,违者罚款5元。

  第37条、严禁自行顶岗和换班操作,违者双方各罚5元。

  第五章  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按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当班发生的事故进行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38条、必须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排查处理,把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每少巡检一次罚款5元。因排查处理不及时发生事故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第39条、发生事故后,当班相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和车间,并逐级上报。

  第40条、发生事故后,当班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准确地控制事故状态,采取一定措施严防事故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如因控制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41条、当班发生事故的相关人员必须在下班后参加事故分析会(晚班由调度另行安排),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总结,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会的罚款10元。

  第42条、当班发生事故的相关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交车间,事故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判断处理过程、对事故的认识和应吸取的教训等。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事故报告者罚款10元,事故报告每缺一项罚款5元。

  第43条、中、高压管道、阀门、容器、阀兰等漏液、漏气或漏气并着火,岗位操作工发现后,应立即请示值班长,采取措施进行缷压止漏,情况紧急有权先减量降压后报告,必要时应果断停车处理;如不负责任,拖延时间造成事故,属谁责任谁负责;严禁带压紧固螺栓或其他不安全行为,违者处相关人员10~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44条、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各相关人员(电工、仪表、维修工)应立即到场,如因迟迟不到或不认真排除事故、配合操作工控制事故,造成事态扩大,一次罚20元,情节严重者停职反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45条、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有突出贡献者奖10-100元。

  第46条、能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安全措施、安全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者奖励10-100元。

  第47条、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有突出贡献者给于10-100元奖励。

第六章 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第48条、辖区内地面卫生必须经常保持干净整洁,做到无油污、无杂物、无积水,违者每处罚款5元。

  第49条、必须经常擦洗所包设备,保持整洁卫生无污物,违者罚款5元。不准使用汽油等易挥发液体擦洗设备、用品和衣物,违者罚款5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从严处理。

  第50条、必须经常保持仪表、仪器、仪表盘、墙面、门窗卫生整洁干净无污渍,无乱写乱画,无乱贴纸张等,违者每处罚款5元。

第七章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设施

  第51条、岗位消防蒸汽管应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违者罚款10元。

  第52条、各蒸汽消防管应固定在蒸汽甩头上,保证随时可用,并盘放整齐,违者罚款5元。

  第53条、事故柜内不得摆放杂物,更不得私人占用,违者罚款5元。

  第54条、事故柜内物品使用后,及时报安环科清点,需更换的及时更换,清点后封存,确保柜内设施良好备用。柜内设施使用后不报,影响备用罚款10元。造成后果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55条、防毒滤罐使用后必须上下封存,以免影响使用效果,缩短使用寿命,违者罚款5元。

  第56条、灭火器材按规定摆放整齐,妥善保管,保持表面干净清洁,不得随意破坏,用后必须及时更换,违者罚款5元。造成后果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57条、损坏消防器材、警示标牌、安全设施等,按原价赔偿,若属故意损坏加倍处罚。

第八章   考评办法

  第58条、如违反上述安全行为准则者,除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对所属车间扣分,每罚款5元扣0.5分。

  第59条、各车间总分按定员计算,每人每月1分,定员几人,该车间总分就是几分。

  第60条、每月进行一次统计,用实得分数除以总分得出本月管理百分数。

  第61条、每月对各车间进行评比一次,评出五个等级,并进行通报,分别给予100元、50元、0元、-50元、-100元的经济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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