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调查处理:
3.3.1未遂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并建立档案。
3.3.2一般性事故由所在部门在发生事故48小时内向人事行政部提交《安全调查报告》(有人受伤的报告人受伤员工,无人受伤的报告人为财产保管人,下同)。安全主任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会同部门负责人完成事故调查并给出结论。人事行政部经理根据调查结论,评估损失或损伤情况,会同所在部门处理善后,提交处理意见给安委会主任及副主任审批并执行。
3.3.3严重和重特大事故但未有政府部门介入的,由所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提交报告,人事行政部经理及安全主任在收到报告后3小时内开展事故调查,尽快提交调查报告,评估损失情况并向安委会主行副主任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调查完成后人事行政部向安委会主任及副主任提交处理意见,按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意见,向政府部门或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追偿工伤保险金、医疗金和财产赔偿。如有政府部门介入的,由人事行政部协调,配合有关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3.4善后处理
3.4.1责任追究:安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的工作失职者,按《厂规》及其它规定给予处罚
3.4.2工伤休假:工伤员工住院期间为当然休假,但出院后24小时内必须由工伤本人到部门补办工伤休假手续。门疹治疗的但需遵医嘱休息者,经本人申请,由部门和人事行政部协商决定休假天数。休假三天以上的,每天到人事行政部签到。按规定经过有效批准及按规定签到者,工伤期间工资按原标准照发。否则,按事假处理不计工资。
3.4.3工伤鉴定:工伤需要进行鉴定者,须在出院或者有用药后30天内向人事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安排。
3.4.4财产理赔:有办法财产保险的财产损失由人事行政部按理赔协议执行。
3.4.5工伤赔偿:经批准按规定完成工伤鉴定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赔偿程序,人事行政部提供协助,致残者要求离职的按国家规定支付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3.4.6工伤陪护:工伤需要人员陪护的,由人事行政部通知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给予安排。
3.4.7物品及医疗费用:安全事故损坏物品由所属部门通知行政、维修、技术、采购等相关部门评估,补充和维修按正常程序办理。工伤医疗费用由行政部从厂长备用金借支垫付,行政部以有关医疗费用票据冲抵,报销后交回。费用较大超过备用金额时,由行政部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向财务室借支,以费用票据冲减。工伤费用全额报销,非工伤医疗费用、挂号费和按社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批而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费用和用药费用由员工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