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4 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2.3.5 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3.3 隐患整改
3.3.1 安全隐患由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方案,由责任单位组织完成整改项目。
3.3.2 对确因危害程度高、整改所需资金较大的隐患项目,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上报能化公司,并研究落实资金渠道。
3.3.3 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3.4 安全隐患整改实行“四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资金来源、定整改完成期限)的管理模式。
3.3.5 HSE管理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对隐患整改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3.3.5.1 安全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3.5.2 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3.3.5.3 安全隐患整改项目的开展进度。
3.4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安全隐患整改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使用后,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生产运行的安全隐患,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5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 相关文件
4.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国务院令第493号)
4.2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指导意见》(2009版)
4.3 《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5 记录
5.1 《问题(隐患)整改通知单》
5.2 《问题(隐患)整改反馈单》
6 术语和定义
安全隐患
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7 附则
本制度主要起草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制度起草人:王继刚。
本制度审核人:李 锋。
本制度批准人:张瑞兵。
本制度编号:Q/GL-HSE-043-2011。
本制度自2011年07月10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全隐患治理管理制度》(Q/GL-HSE-043-200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