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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05日
3.0.2 主要生产厂房、物品仓库及辅助建筑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表3.0.2 的规定。
3.0.2 主要生产厂房、物品仓库及辅助建筑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表(略)
3.0.3 炸药库的位置选择、库房间距、防火、防雷等各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0.4 加油站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必须设防雷、防静电及消防设施,地下油罐透气管端应有防火或堵火装置。
3.0.5 石灰石矿山炸药(雷管)库区,应按照库容量大小,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水池容
积应符合下页表3.0.5 的规定,水池距库房的距离应不人于100m。
3.0.6 水泥厂消防用水量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它消防规范确定。
3.0.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或采用半敞开式厂房。
3.0.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物品仓库或爆破器材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物,可采用砖墙承重。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易于泄压的轻质屋盖,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m2/m3),宜采用0.05~0.22。厂房体积超过1000m3 的建筑,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其比值不应小于0.03。
3.0.5 石灰石矿山炸药(雷管)库区消防水池容积表

 

炸药(雷管)库有效库容量(t)
消防水池容积(m3)
<100
50
100~500
100
 >500
(设消防水管)
3.0.9 煤粉制备车间,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如与窑头厂房合并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非燃烧体隔墙。
3.0.10 煤粉制备车间内不应设置与生产无关的附属房间,如附属房间贴近车间修建
时,应加防火墙与车间隔开。
3.0.11 煤粉仓的锥体斜度应大于70°,并宜采用双曲线仓。煤粉仓应装设一氧化碳
和温度监测仪表及报警、灭火装置。
3.0.12 采用烟煤的煤粉制备系统应设防爆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爆阀应布置在需要保护的设备附近,并应布置在便于检查和维修的管段上,膜
板前的短管长度应不大于10 倍的短管当量直径。短管宜垂直布置,当倾斜布置时,与其水平面的倾斜角不应小于70°。室外防爆阀的膜板面应与水平面成45°夹角,否则应有防雨雪的措施。防爆阀的布置应防止爆炸后喷出物喷向电气控制室的门、窗、电缆桥架及车间内其它电气设备上,也不应喷向楼梯口和主要通道。
2.煤磨系统应装设防爆阀。装设部位及防爆阀大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磨机出口管道上,防爆阀的截面积不应小于管道截面积的70%。
2)在粗粉分离器的顶盖上,宜装设不少于两个防爆阀,防爆阀的总截面积可按分离
器每立方米容积不应小于O.04m2 计算。
3)在旋风分离器的顶盖上,宜装设不少于两个防爆阀,防爆阀的总截面积可按分离
器每立方米容积取0.035~0.04m2 计算。
4)在煤粉仓上,防爆阀的总截面积可按煤粉仓每立方米容积0.0lm2 计算,但应不
少于0.5m2。
5)在电除尘器的顶盖上,防爆阀的总截面积可按电除尘器几何容积每立方米容积
0.032m2 计算。
3.防爆阀的模板可采用厚度为1.0~2.0mm 的退火铝板,每个防爆阀的有效截面积
不应大于0.8m2;当模板采用厚度不超过1.5mm 的镀锌或镀锡薄钢板时,其每个防爆阀
的有效截面积不应大于0.3m2。
4.在防爆阀的内侧应设置支撑格栅,格栅承载能力不应小于200kg。
3.0.13 窑尾冷烟室应设置两个防爆阀,其总截面积可按冷烟室容积每立方米取
0.04~0.05m2 进行计算,确定防爆阀位置时,应防止爆炸时伤人。
3.0.14 窑尾及煤粉制备电除尘器气体进口处,应设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0.15 锅炉房设计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0.16 压力容器的设计及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0.17 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应设有滞油、储油及灭火防爆设施。电力电容器宜选用干
式电容器。断路器宜选用无油或少油断路器。
3.0.18 中央控制室计算机房宜采用二氧化碳或其它气体灭火设备。
3.0.19 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的室内消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粉制备车间的煤磨和煤粉仓附近,应设置干粉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装置。
2.煤预均化库必须在消防安全门附近的外墙上设有消防给水装置,消防水量按建筑
体积取用。
3.汽车库存车数在25 辆以上或设有维修车位时,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消防水量
按国家现行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
4.纸袋加工车间应设室内消防给水,消防水量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要求确定。
5.纸袋库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消防水量宜为5L/s。
6.生产火灾类别为丁、戊类,而其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车间,均不设置室
内消防给水。
7.单台容量在40MVA 及以上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应设水喷雾灭火系统,并符
合国家现行的《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20 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和管道,应设有必要的仪表、信号、越限报警、防爆泄压
等保护、控制装置,以及消除静电的措施。
4 防电伤与防雷
4.1 防电伤
4.1.1 设于多尘潮湿场所的电机、电器和人员容易接触到的电机、电器,应选用相应
防护等级的设备,
设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机、电器,应按照火灾和爆炸危险的不同分别选用密闭型,
防水防尘型及防爆型。
4.1.2 多台联锁遥控、程控的电机,现场必须设有清晰可靠的预示开车信号,电机附
近应设有可机旁锁定的开停按钮。
4.1.3 设计中应设有必要的联锁,6~35KV 开关柜应选用具有“五防”的功能.
4.1.4 电机、电器设备应设置完善的电气保护装置,其电流,电压、短路容量均应满
足工作条件的要求。电气设备及线路设计,必须达到规定的绝缘水平。
4.1.5 变配电(站)所内及生产车间的电器设备、盘箱、裸母线以及室外架空线路等,与
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对地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围栅的设置,都必须遵照国家现行的
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必要处还应设置“有电危险”字样的明显标志,
4.1.6 电气照明设计,除照度必须满足安全生产操作所需要的标准照度外,还须根据
设置场所的特点,做到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
重要场所及连续生产的主要车间照明,应设有备用电源.当无备用电源时,应在值
班岗位附近、主要通道、楼梯、进出口处设置自动应急灯。
4.1.7 设备检修用的手持电灯的工作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场所不应超过36V。
2.在潮湿场所和在能导电的设备或容器内使用不应超过12V,
3.在水中使用不应超过12V。
4.1.8 在装设有手持电器的插座之前,应设有漏电保安装置。
4.1.9 所有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及电器盘箱等的金属外壳和盘箱底脚,必须可靠
接地。
4.2 防雷与接地
4.2.1 110KV 及以下变、配电所(站)的室内配电装置、线路终端杆至配电装置的线路,
以及建、构筑物和架空进出线等防雷保护及接地:均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电力设备过电
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设置直击雷和雷电侵入波的过电压保护。
4.2.2 高大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设的高空设备、管道、原料矿山或其它空旷地区
的较高建筑物及设备、炸药库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均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的要求,根据不同的防雷等级,分别设置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4.2.3 35~110KV 带有避雷线的架空送电线路,其避雷线对边导线的保护角及杆塔接
地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4.2.4 所有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及接地极、接地干线截面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要求。
4.2.5 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应充分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
1.埋设在地下但不能输送可燃或爆炸物质的金属管道。
2.金属井管、水工建筑物的金属管、桩等。
3.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
4.2.6 对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如矿山、岩石地带等),为降低土壤电阻率应采取外引接
地,以及土壤置换或降阻剂等方式。
4.2.7 低压配电网的接地系统宜采用TN-S 系统。对接地要求不很高时,可采用TN-C-S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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