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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05日
5 防尘、防毒
5.0.1 车间空气中粉尘的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
规定。
5.0.2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加强密闭,采取遥控及自控,避免直接操作,
并应结合生产工艺设计,采取综合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降低物料落差,增湿扬尘物
料,并采取通风除尘,使扬尘点形成负压操作。
5.0.3 在原料粉磨,熟料烧成、煤粉制备、水泥粉磨、水泥包装及各类破碎等生产车
间设置的控制室、值班室均应采取防尘、隔音措施。
5.0.4 矿山平峒运输,应有通风、防尘设施。
5.0.5 矿山开采的主要凿岩装置,应选用带有除尘设施的设备。
5.0.6 厂矿应配备洒水车,洒水除尘。
5.0.7 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或电力室的高压开关柜(SF6 及油断路器)室及电容器室,
乙炔气库,汽车保养间的充电间、电瓶修理间、射油泵间、燃油附件间及喷漆间等附助
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应同经常使用的排热系统合用,但必须保证
在发生事故时提供足够的排风量。
5.0.8 凡产生有害气体的辅助生产车间(室),均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5.0.9 事故排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5.0.10 事故排风宜采用轴流风机或屋顶风机。风机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
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的措施。
6 噪声控制
6.0.1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地的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
范》的噪声限制值。
6.0.2 设备选型宜采用低噪声的设备。
6.0.3 在高噪声车间周围50m 的范围内,不宜设置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办公楼、居住
建筑、医疗机构等民用建筑。
6.0.4 罗茨风机、空气压缩机等宜设单独厂房,罗茨风机进出风管及旁路管道应装消
声器,空气压缩机的进风管口应装消声器。
6.0.5 高噪声车间,其控制、值班室应采用隔声室。
7 防暑、防寒、防湿
7.0.1 水泥工厂的窑头厂房、冷却机房、烘干车间以及各类磨房等高温作业场所应充
分利用熟压,合理组织气流,以自然通风方式为主排除车间内余热。
7.0.2 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
7.0.2 所列出的规定值。当超出表中温度规定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排除余热。
7.0.2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值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2
23
24
25
26
27
28
 9~32
≥32
 允许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
工作地点温度
 ≤32
32
 32
35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达不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加大1~2℃。
7.0.3 产生余热、余湿的地坑、地下皮带机走廊、压缩空气站等生产厂房,首先应采
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余湿。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条件和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
风。
7.0.4 窑头看火平台及炎热地区的机、电修车间各工段厂房内,应设置移动式通风机
组,机组的吹风高度应能调节,工作地点的风速宜按2~4m/s 进行计算。
7.0.5 炎热地区的包装车间,工人插袋操作地带,宜设置局部过滤送风装置。
7.0.6 炎热地区的各车间配电室、整流室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7.0.7 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水泥工厂设计,对有防寒防冻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的
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及办公楼、食堂、浴室、宿舍等建筑,均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
7.0.8 非集中采暖地区的行政、生活福利建筑,生产厂房控制室、值班室及辅助用室,
可设置采暖系统。
7.0.9 当采暖建筑物远离热力管网或位置过高(如各种库顶)且采暖热负荷较小时,宜
设置局部采暖。
7.0.10 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的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用室的安全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内
或中断使用时,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时,应设不低于5℃值班采暖。
7.0.1l 储存或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场所,严禁用明火采暖。当采
用电暖气时其电器元件必须满足防爆要求。
7.0.12 托儿所、幼儿园和浴室的散热器应设防护罩。
7.0.13 水泥工厂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宜按表7.0.13 设计。
7.0.13 水泥工厂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序号
建筑物名称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1
中央控制室
18
2
总化验室 1)成型室、养生室
2)其它房间
20
18
3
小磨房16
16~18
4
车间化验室
18
5
各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的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
18
6
总调度站、电话站、广播站
18
7
计量管理监测站
18
8
环保监测站
18
9
路、厂联合办公室
18
10
轨道衡、汽车衡
18
11
汽车加油站
18
12
压缩空气站5
5~8
13
纸袋加工车间
16
14
材料库库房(暖库)
10
15
内燃机发电机房
10
16
各类汽车库、机车库
5~8
17
汽车保养车间
14~16
18
机械修理各工段
12~16
19
建筑、管道、电气、环保维修工段
14
20
氧气、乙炔气瓶库
10
21
升压水泵站
10
22
循环水泵站
10
23
污水泵站
10
24
给水处理及污水处理间
10
25
生活锅炉房: 1)水处理间
2)锅炉间、除尘间
12~14
5~8
注: 1.厂前区,生活区的行政、生活福利建筑、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冬季采暖室内
计算温度,按国家现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有余热产生的车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为设备停运时的值班采暖计算温度。
8 生产、生活卫生用室
6.0.1 水泥工厂的生产、生活卫生用室设计,应依据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的规定,按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各生产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应符合表8.0.1
的规定。
 
 
 
 
8.0.1 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

 

车间卫生特征等级
主要生产车间
2 级
 
1. 包装、成品库、露天堆场、矿山采矿场
2. 煤粉制备、煤预均化库
3. 烧成
4. 烘干
3 级
 
1. 水泥粉磨、原料粉磨、破碎
2. 联合储库、石灰石预均化库
3. 生料、热料、混合材、粘土等物料储存库
及输送系统
4. 铸造、铆焊工段
4 级
 
1. 机钳工段、化验室、仪表修理,中央控制
室、总降压变电站
2. 生产管理科室
 
8.0.2 车间(厂区及独立矿山)浴室、盥洗室的设计计算人数,宜按最大班工人总数的
93%计算。
更衣室应设有带柜的凳子,每个淋浴器设三个带柜凳子的位置。每个淋浴器的建筑
面积可按4~4.5m2 计算,淋浴器的数量,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8.0.2 确定。
8.0.2 淋浴器使用人数

 

车间卫生特征级别
2级
3级
4级
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
5~8
9~12
13~24
 
注:1.女浴室里不得设池浴;
2.男浴室如设池浴时,按1m2 浴池面积折合1.5 个淋浴器换算;
3.淋浴室内按4~6 个淋浴器设一个盥洗器;
4.最大班工人总数不清时,可用全厂职工总数的65%估算浴室面积。
8.0.3 存衣室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车间(厂区)存衣室的设计计算人数,应按在册工人总数计算,每个衣柜的使用面
积可按0.5~0.8m2 计算。
2.浴室分设于生产车间附近时,存衣室可与浴室合并设置。浴室集中设于厂前区时,
存衣室可与车间办公室合并设置。
3.车间卫生特征为2 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分开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
染便服。
车间卫生特征为3 级的存衣室可与岗位工人值班室合并设置,便服、工作服可同室
存放。
车间卫生特征为4 级的存衣室可与岗位工人值班室合并设置或在车间适当地点存
放工作服。
8.0.4 主要生产车间应在底层适当地点设置1~2 个盥洗用水龙头。
8.0.5 生产车间应设置值班室,其位置可集中布置在主要操作平台附近,亦可分散布
置在操作岗位附近,使用面积按最大班工人总数计算,每人为3m2,每个值班室使用面
积不宜大于15m2,也不宜小于4.5m2,当存衣室与值班室合并时,则按工人在册人数每
人,增加使用面积0.5m2 计算。
8.0.6 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8.0.7 厂区及矿山工业场地,应设有茶水房,其建筑面积宜在30m2 左右,也可与锅炉
房或食堂合并修建。
8.0.8 食堂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
1.厂区食堂宜设于厂前区。食堂建筑面积按最大班职工总数的70%一次进餐计算,
每人1.5m2,其中餐厅面积为50%~55%。
2.矿山工业场地距厂区食堂超过1km 时,应分设矿山食堂。食堂建筑面积按最大班
职工总数的90%一次进餐计算,每人1.6m2。矿山工业场地距厂区食堂小于lkm 时,可
设配餐室,每人按1.0m2 计算。
3.当食堂兼作礼堂时,餐厅面积可按全厂职工总数的80%,每人增加0.5m2 计算。
8.0.9 女工卫生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最大班女职工的比例,按最大班工人数量的20%计算。女工卫生室可与车间(厂区)
浴室合并设置,并设单独出入口。
8.0.10 乳儿托儿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乳儿托儿所的建筑面积,可按每名儿童5~6.5m2 计算。位置宜设置于厂前区,与其它
建筑物合并修建时,应有单独出入口。
8.0.11 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
1.厂区(矿区)应设医务室或卫生所,其使用面积应根据职工人数按国家现行的《工
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2.当工厂(矿区)及居住区远离城镇时,可设职工医院,并应设职业病防治科,使用
面积一般在40~80m2。
9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
9.0.1 水泥工厂应设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9.0.2 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设立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监测人员。
9.0.3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维护应设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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