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或设备检修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吊装、进入设备内(含容器、管道、坑洞和狭小作业空间,下同)时,必须办理许可证或单项安全措施。
(五) 系统检修作业检修单位应在检修现场合适的部位悬挂检修作业标准或单项安全措施,较大的检修项目应悬挂检修网络图。
(六) 设备内及通风不良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等。在可能产生或聚集CO等有害气体的部位检修,检修人员要携带有效的检测仪器随时进行检测。对有压力的管道、容器等进行检修前,必须确认管道及容器已排空且没有负压后方可开始检修。
(七)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金属容器内或特别潮湿处使用的行灯不准超过12伏。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线。
(八) 进入设备内检修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九) 进入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十)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重新开始检修作业时,必须开展危险辨识并制定单项安全措施。
(十一) 严禁涂改、转借单项安全措施,或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十二) 对单项安全措施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任何人员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第六条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一) 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应认真检查安全罩、设备孔等安全措施,严防将工具器材遗留在机械设备内。
(二) 检修设备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验收合格后,应由专人检查处理。
(三)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四)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损坏的要立即修复。
(五) 检修单位要会同设备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安全状况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并做好记录。
(六) 检查工作全面完成后,参检班组要全面总结检修安全情况,找出经验和教训。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要做到三不放过。通过总结分析找出问题和规律,修订完善安全措施。
第七条 单项安全措施应由检修单位编写并初审,由设备检修管理部门终审审批。检修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单项安全措施报设备检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凡发现违反本检修作业安全规定的行为或现象,各级领导干部、检修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专业人员必须认真调查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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