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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06日

        (二)所有保证工艺设备安全运行的技术文件准备就绪。
        (三)相关操作与维护人员得到足够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
        (四)所有工艺危害分析提出的改进建议得到落实和合理解决。
        (五)所有工艺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已得到满足,所有必改项已整改完毕并通过确认。
        第二节  成立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安排,需提前组建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同时,根据项目的管理级别,分别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或企业、分厂、属地单位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区域或单位负责人)指定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
        第十八条 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由组长选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由生产、技术、设备、安全、消防、环保、检维修、人力资源、操作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还可包括施工、设计、监理人员,以及具有特定知识和经验的外部专家。
        第十九条 投用前安全检查相关人员职责:
        (一)区域或单位负责人。指定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为项目投用前安全检查的实施提供足够的资源;与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审议并确认所有必改项已完成整改,批准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投用。
        (二)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组建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制定和实施计划;组织召开计划会、审议会,对检查清单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安排组员的任务与进度;组织实施投用前安全检查,并对检查质量负责;与组员共同确认所有必改项和待改项,落实解决方案,跟踪所有必改项的完成情况;必要时向上级申请专业技术人员支持。
        (三)投用前安全检查成员。参加投用前安全检查计划会和审议会;参与制定检查清单,并对照检查清单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跟踪必改项和待改项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向检查小组组长申请支持。
        第三节  检查前准备
        第二十条 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应针对被检查项目的性质、工艺设备的特点等确认完善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停工检维修没有变更的项目的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见附录A;新、改、扩建和变更项目的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见附录B。
        第二十一条 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应召集所有组员召开投用前安全检查计划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介绍整个项目概况。
        (二)安排完善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内容。
        (三)组员任务分工。
        (四)明确进度计划。
        (五)确认其他相关方的资源支持。
        第二十二条 组长组织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完善后的审查与确认。
        第二十三条 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应经区域或单位负责人按级别批准、实施,以单位文件形式进行管理并分发至各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四节  实施检查
        第二十四条 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员按照任务分工,依据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对项目进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填入“投用前安全检查问题汇总表”(见附录C)。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组长应召集所有组员召开审议会,对检查情况进行讲评和梳理:
        (一)各小组组员汇报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审议并将其确定为必改项、待改项,形成投用前安全检查报告(见附录D),确认整改项、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二)分阶段、分专项多次实施的投用前安全检查,在项目整体投用前安全检查审议会上,应整理、回顾和确认历次投用前安全检查结果,编制投用前安全检查报告。
        第五节  批准投用与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将投用前安全检查报告交给区域或单位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负责人审查并批准投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批准投用后,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应继续组织小组成员跟踪投用前安全检查待改项,并检查其整改结果,直至完成。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针对待改项提出整改要求,进行跟踪验证。
        第二十九条 对于涉及变更的整改项,应将相关图纸、设计文件、资料等进行更新并归档。待改项整改完成后,应形成书面记录,与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投用前安全检查报告一并归档。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三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投料试车条件》(油化字[2006]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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