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防汛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一条 水电企业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对于超标准洪水应有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小程度;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泄洪闸门、起闭设备及备用电源必须保证功能完好、运行可靠。
第十二条 为抵御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所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对厂区(尤其是厂房)造成的威胁,水电企业应落实三层防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在厂区外、厂房外和厂房内设置防护挡墙、钢板门、挡水坎、实时监视装置等设备、设施,以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防护等级。室外靠近高边坡的变电设备,应装设围网加强防护。
第十三条 遇极端天气,水电企业应及时调整运行方式和现场值班人员,控制路途交通安全风险。
第十四条 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要明确各级防汛机构、各参建单位的防汛责任,各工程项目必须科学安排、精心组织施工,按确定的度汛标准和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各度汛项目(如大坝、厂房、围堰、隧洞进出口、挡水泄洪设施等)按期达到防汛形象进度并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在建水电、风电工程项目应按水电风电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汛期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地质灾害,对所有永久营地、临时营地和重大危险源要加强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巡视检查。
第十六条 对工程相关区域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安全评估,进行必要的治理、防护和监测,并落实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库区塌岸、下游护岸的监视、监测和治理,并于汛前疏通河道,确保下游河道的行洪能力;做好存(弃)渣场、料场和高边坡、路边坡、深基础、地下洞室等支护、防护和排水。工程项目部、材料库、加工厂等各类生活、生产营地建设,应进行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安全风险预评估,确保建在具有自然防汛、防灾能力的地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应具有防淹没、防冲刷、防倒塌措施。
加强泄洪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优化蓄泄调度方案,有独立、可靠的备用电源,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完好。
第十七条 火电企业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厂房、供水泵房及变电站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灰坝垮坝,不发生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八条 风电和化工、冶金、煤矿、航运等企业的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生产设施设备和保护生产厂房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水淹设施设备、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九条 风电场应保证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装置齐全,落实防范山洪、泥石流、边坡坍塌等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超前控制风险。在有雷雨天气时,人员不得停留在风电机内或靠近风电机,风电机遭雷击后1小时内不得接近风电机,确保人身安全。要加强风机、输电杆塔基础的检查巡视,杜绝倒塔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煤矿应当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辖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提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24小时不间断巡查。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沿海地区的企业,要密切关注台风、热带风暴,及时接收预警信息,落实各项应急措施。位于江河附近、地势低洼处的企业,要制定并落实防内涝方案措施,密切关注江河汛情、雨情,提早预防。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企业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场所,应当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险区。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工程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论证,确定科学合理的防汛设防标准,各企业的厂区、重点部位、排水设施,以及水电厂大坝、厂房、主要水工设施等要明确防洪、防汛设计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基层企业要保证办公楼和生活设施的防汛安全。遭遇超过设计防洪能力的强降雨天气时,要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建(构)筑物损毁和地下设备设施损坏事件。
第四章 防汛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防汛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各专业、区域公司必须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的防汛组织领导工作。
各基层企业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抗洪抢险队伍。小水电应成立以现场负责人为队长的防洪抢险队伍。
第二十五条 汛前必须切实加强汛前检查,确保不带隐患入汛。华南、华东、华中、西南、西北地区企业原则上应在四月底前完成;华北、东北地区的企业原则上应在五月底前完成。
入汛后,要结合实际开展防汛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暂不能整改的需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应制定、修订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入汛前需将应急预案上报公司和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门审批,并做好备案工作。
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要按照“不同部位至少要演练一次”的要求组织开展演练。结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不断完善,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预案可用、操作可行。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防汛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企业在拟定年度财务计划时必须优先保证防汛经费及相关费用的落实。当年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各基层企业对上一年度因洪水灾害而发生的抢险费用,应在当年的财务计划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基层企业应做好防汛抢险队伍的组建工作。要从实战角度出发,落实专业抢险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确保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
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军队的联系,做好军民联防,提高防汛和抢险能力。
第二十九条 基层企业应加强防汛物资管理,可参考《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进行物资储备。防汛物资种类、数量、质量均应满足现场防洪抢险要求,还应考虑储备至少满足现场值班人员一个月用量的食品、饮用水及应急药品。防汛物资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物资清册,按期进行检验和检查,确保功能完好、数量充足。
第三十条 基层企业应加强与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加强对中短期天气、雨情、水情和台风暴潮的预报工作,确保灾害预报的超前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基层企业应加强防汛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要加大防汛宣传,通过各种宣传平台,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宣传防汛相关的法律法规、成功案例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等,普及防汛知识,提高水患意识。
各单位可通过举行防汛知识讲座、“预案演练周”等活动,寓教于乐,加强防汛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应加强防汛信息管理,完善信息报送制度,确保公司及时、准确掌握各企业汛情。各企业应每周向公司报送《防汛工作周报表》,各专业、区域公司应统一组织报送。遇到重要情况,需落实极端条件下的通讯保障手段,确保通讯畅通。
水电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逐级上报汛情信息。相关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直管基层企业在主汛期,每日向大唐国际汇报汛情信息。
第三十三条 基层企业要加强汛期防汛值班和防汛总结工作,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到位值守,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及时掌握汛情,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各企业应在汛前(4月15日前)将各级防汛负责人名单、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上报公司;10月31日前将防汛工作总结上报公司。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按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领导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凡在设计标准(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大唐国际的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对事故责任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