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浇筑墩台施工前未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或作业平台无防护栏杆等;
5米以下高处作业时,若采用直爬梯无防护笼的;
5-40米的高处作业时,未设置“之”字形人行斜梯的;
爬梯、脚手架、工作平台搭设不牢固,或未与模板及其支撑体系连接的;
高墩柱施工时,在墩柱10米范围内未设置警戒区,未派专人监护的;
模板螺丝未满上的;
运梁车未设置转动装置,行进速度大于5m/min;到达位置后,平车行走轮未用木楔楔紧,构件起吊横移就位后或预制梁板拆模后,未加设支撑、垫木保持构件稳定;
梁板钢筋绑扎过程中或安装模板前,未加设支撑保持钢筋笼稳定的;
架桥机组拼(或定型产品)、悬臂牵引中的平衡稳定及机具配备等,均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架桥机就位后,前后支腿(点)支垫不稳固,且未用缆风绳固于墩顶两侧等;
就地浇筑的桥涵上部结构,基础处理、支架搭设及预压、模板安装等均未按设计实施,实施中未随时检查支架和模板,必要时未进行专门观(监)测,发现异常状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脚手架上脚手板未满铺、绑牢,存在探头板现象,脚手架未设置栏杆或栏杆未封闭。敷设的安全设施没有经常检查,没有对构件进行安全验算。未采用有效的加强措施的;
高空作业未设置稳固爬梯,防护栏杆及防护栏未封闭,安全网或脚手板未满铺的;
桥梁上部结构湿接缝(绞缝)、临边、预留孔洞无防护措施的;
梁、板构件移动吊点位置不符合设计规定的;
模板工程未设置防倾覆设施,高墩且风力较大地区的墩身模板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夜间进行梁板安装架设作业的;
墩身钢筋绑扎高度超过6米未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
施工现场未按交通分流方案确定作业区域、布设安全标志、安全设施,未设专人疏导管理的;
办公、生活区使用电炉、碘钨灯等取暖,或使用煤炭炉取暖时未采取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的;
消防器材配备不全的;
民工食堂无卫生制度、防食物中毒措施的;
食堂卫生脏、乱、差,无防蚊灭蝇措施的;
食堂灶台等明火设施与液化石油气瓶或燃油容器未达到5-10的安全距离的;
民工宿舍、食堂未分开设置,宿舍内违规取暖做饭的;
工地上拌合站和起重等高耸设备未设置避雷设施的;
未采取三相五线制,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TN/S接零系统的;
用电设备未执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
配电箱、开关箱等设置不规范,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及接零保护,箱内有杂物,固定不牢的;
电气设计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或未经验算的;
临时设施与高压线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施的;
电气设备的电源无接线装置或插座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的保险丝上,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的;
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绝缘破损、焊机的初、次级接线处无护罩的;
220伏(含220伏)以上电压的电源线采用花线或白色胶皮线及单股线的;
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范,工作手灯或危险场所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违章在电缆、电线上晾晒衣物的;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违章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链接的;
孔内照明未使用防水带罩灯泡,未使用安全电压,电缆未使用防水绝缘电缆的;
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紧急情况下不听从经理部指挥人员调度安排的;
违反操作规程的;
从业人员未进行定期体检的。
3、凡违反下列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集体,按1000-10000元/次进行处罚:
无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计的;
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违章指挥的;
安排无特殊工种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或安排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无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进行公告或未设置警戒区域的;
民爆物品未按规定放置和使用的;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书,使用前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要求上报安全资料的;
未设立专职安全员的;
在各工作面未指定安全环保负责人的;
施工现场脏、乱、差的;未按照管理人员要求摆放施工材料者;
凡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地方协调等受到地方或有关部门投诉的;
安全大检查中安全管理人员无故不到位的;
办公、生活、工区选址存在地质灾害,或未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采取防范措施的;
自行设立油罐箱存在安全隐患的;
防汛物资及其它应急物资设备未配备到位的;
每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的。
四、 凡违反下列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集体,按10000-50000元/次进行处罚: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无人员伤亡但构成重大影响一般事故,负其它责任的每起事故;
发生较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
场外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意外等原因发生一般事故;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强行施工的;
5、凡违反下列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集体,按50000-100000元/次进行处罚:
无人员伤亡但构成重大影响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每起事故;
无人员伤亡但构成重大影响较大事故,负有其它责任的;
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事故;
无人员伤亡但构成严重社会影响重大事故,负有其它责任的;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
场外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意外等原因发生较大事故;
场外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意外等原因发生重大事故;
6、凡违反下列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集体,按100000元/次以上进行处罚:
无人员伤亡但构成严重社会影响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无人员伤亡但构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无人员伤亡但构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事故,负有其它责任的;
场外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意外等原因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7、项目部组织的月度安全大检查时,发现的违章违规(违纪)现象,处罚金额比平常翻一番,地方安全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检查时发现的违章违规(违纪)现象,处罚金额比平常翻两番,
第十一条 关联处罚:
凡日常检查或安全环保大检查中发现出现上述第八条至第十条中相关个人违章事件,除对相关事件个人按照规定处罚外,还对个人所在作业队、现场技术员、工区主管领导、生产调度、班组长、部门负责人、作业队安全员、部门主管领导、项目经理进行处罚,处罚金按照如下计算:
作业队处罚金=个人处罚金×3~6倍率
班组长、作业队安全员、现场技术员、生产调度、工区主管领导处罚金=个人处罚金×0.5倍率
班组长、作业队安全员、现场技术员、生产调度、工区主管领导处罚金=作业队处罚金×0.1倍率
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部门个人处罚金×0.5倍率
项目经理处罚金=领导班子个人处罚金×0.5倍率
第五节 被处罚当事者权利和复议
第十二条 被处罚者如果对罚款通知书有疑义,在收到通知书1天内向经理部安全环保领导小组或主管领导提出复议申请,领导小组收到复议者的申请后及时研究决定并将结果在12小时内通报复议者。
第十 三条 当事人有权拒绝签收罚款通知书,但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没有提请经理部领导小组复议时,罚款通知书自行生效。
第十四条 如果项目部安全环保领导小组认为对处罚者的依据不足,应不予处罚或减低处罚等级时,由安全环保部及时撤回处罚通知书或重新下达处罚通知书。
第十五条 对于安全监督人员的不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四、 附则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中未罗列的违规行为,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列的集体是指:项目各部门、直属班组、施工作业队和外包队伍;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点生产经营场所专项管理制度
高风险设备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高风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
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
安全文化建设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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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