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全管理内容
5.1安全监察机构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成立施工安全监察机构,并于工程开工前,报监理和指挥部备案。
5.2施工的安全管理
5.2.1施工承包商必须编制和有效实施安全技术和安全施工措施。
5.2.2施工承包商编制重大施工、带电或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大件运输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必须明确安全内容,符合编、审、批程序和时效,接受监理的监督、检查。
5.2.3监理审查、批准施工承包商提出的大型安装、带电或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大件运输(包括运输路径)等重大施工方案、技术方案、施工准备、作业条件、组织措施、质量保证、安全措施等。
5.2.4用于施工的工器具、设备必须具备合格证明材料和定期检验标识并经监理检查和确认。重要承荷设施、绳索、工器具必须做负荷试验。
5.2.5高空作业、深坑作业、爆破作业、带电或临近带电设备作业等必须进行安全监护制或工作票制。
5.2.6合理配备和使用施工安全设施、安全器具、安全防护用品。
5.3安全检查
5.3.1指挥部组织定期安全大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及不定期安全检查,编写并发布安全检查通报。
5.3.2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送有关施工承包商限期整改。发现重大或涉及施工现场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同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5.4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5.4.1监理施工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工作会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安全施工中的具体问题,检查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研究对策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要求。
5.4.2安全工作例会形成会议纪要,有完整的记录并保管存档。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安全工作例会可与现场调度会同期召开。
5.5对施工分包商的安全管理
5.5.1施工承包商对施工分包商的安全全面负责。
5.5.2施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必须由其安监部门或监理对分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5.5.3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指导、教育、考核的责任,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5.6安全奖惩及事故处理
5.6.1施工承包商应制定本工程的安全奖惩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对安全方面的好人好事进行表彰、奖励。
5.6.2施工承包商对施工期间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应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按“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口头报告监理、指挥部和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24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5.6.3施工承包商在施工期间的安全报表,除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外,还应报送监理。
5.6.4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和主持;指挥部、监理参加并协助调查,配合开展相应工作。
5.6.5现场调度会、工程简报、监理月报中都要通报安全施工情况,提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限期整改意见。
6、记录表格
使用“安规”和“监理典型表式”的相应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