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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烟气脱硝技术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18日
5.5.1.2 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燃煤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数据。
5.5.2 设置位置及数量
5.5.2.1 用于为烟气脱硝装置实现闭环控制和性能考核提供数据的CEMS,其检测点分别设在烟气脱硝装置进口和出口。其中进出口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烟尘、NOx、O2,并与烟气脱硝装置的控制系统联网。
5.5.2.2 用于环保部门监测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的CEMS,其监测点应设置在烟囱上或烟囱入口。检测项目应至少包括烟尘、NOx、温度、O2、流量。
5.5.2.3 当烟气脱硝装置出口的CEMS 与环保监测的CEMS 合并使用时,应首先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在确保满足环保部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脱硝装置在各种运行条件下提供的数据能符合烟气脱硝装置控制系统的要求。
5.5.2.4 用于环保监测的CEMS应符合HJ/T75和HJ/T76的要求。其监测探头应安装在烟气脱硝装置净烟气烟道和旁路烟道的汇流点的下游,并预留环保部门实施远程监测的接口。
6 材料
6.1 一般规定
6.1.1 材料的选择应满足脱硝装置特定工艺要求,选择具有较长使用寿命的材料。
6.1.2 通用材料应在燃煤锅炉常用的材料中选取。
6.1.3 对于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部位,应择优选取相应材料。
6.2 金属材料
6.2.1 金属材料宜以碳钢材料为主。对金属材料表面可能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区域,应根据脱硝工艺不同部位的实际情况,衬抗腐蚀性和磨损性强的非金属材料。
6.2.2 当以金属材料作为承压部件,衬非金属材料作为防腐部件时,应充分考虑非金属材料与金属材料之间的粘结强度。同时,承压部件的自身设计应确保非金属材料能够长期稳定地附着在承压部件上。
6.3 非金属材料
非金属材料主要可选用玻璃鳞片树脂、玻璃钢、塑料、橡胶、陶瓷类产品用于防腐蚀和磨损。
7 环境保护与安全
7.1 一般规定
7.1.1 在脱硝装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烟气、废水、噪声及其它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 脱硝岛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采取各种防治措施,保护人身的安全和健康。
7.1.3 脱硝岛的安全管理应符合GB12801中的有关规定。
7.1.4 脱硝岛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论证内容。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提出深度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7.1.5 建设单位在脱硝岛建成运行的同时,安全和卫生设施应同时建成运行,并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
7.2 环境保护
7.2.1 脱硝装置的设计、建设,应以GB13223为依据,经过脱硝装置处理后的烟气排放应符合该标准要求。
7.2.2 脱硝废水经处理后的排放应达到GB8978和建厂所在地的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要求。
7.2.3 脱硝岛的设计、建设,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绿化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噪声和振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GBJ87和GB50040的规定,各厂界噪声应达到GB12348的要求。
7.3 劳动安全
7.3.1 脱硝岛的建设应遵守DL5009.1和DL5053及其他有关规定。
7.3.2 脱硝岛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GBJ16、GB50222和GB50229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7.3.3 建立并严格执行经常性的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7.3.4 脱硝岛室内防泄漏、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磁辐射、防暑与防寒等要求应符合GBZ 1的规定。
8.3.5 在易发生液氨或者氨气泄漏的的区域设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水喷雾系统。
8.3.6 应尽可能采用噪声低的设备,对于噪声较高的设备,应采取减震消声措施,尽量将噪声源和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8 消防安全
8.1 氨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与其他建筑物防火间距按表8-1计算。
8-1 氨区与其他建筑物防火间距
名称
罐区总储量(t)
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级、二级
三级
四级
乙类液体
(储氨罐)
1-50
12
15
20
51-200
15
20
25
201-1000
20
25
30
1001-5000
25
30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8.2 在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耐腐蚀的材料防火堤。
8.3 脱硝岛的总平设计应符合GBJ16、GB50222 和GB50229 等防火、防爆有关规范的规定。
8.4 氨区须安装相应的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相应的消防设施等,储罐安全附件、急救设施设备和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8.5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创立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 工程施工与验收
9.1 工程施工
9.1.1 脱硝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9.1.2 脱硝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9.1.3 脱硝工程应按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对工程的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9.1.4 脱硝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应取得供货商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9.1.5 施工单位除遵守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以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劳动安全及卫生、消防等国家强制性标准。
9.2 工程验收
9.2.1 竣工验收
9.2.1.1 脱硝工程验收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应专业现行验收规范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投入生产性使用。
9.2.1.2 脱硝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合同、设备供货合同和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专项设备施工验收规范及其它文件。
9.2.1.3 脱硝工程中选用国外引进的设备、材料、器件应按供货商提供的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9.2.1.4 工程安装、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前的启动验收,启动验收合格和对在线仪表进行校验后方可进行分项调试和整体调试。
9.2.1.5 通过脱硝装置整体调试,各系统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应进行启动试运行。
9.2.1.6 对整体启动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消除。在整体启动试运行连续试运168 小时,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生产试运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试运行。
9.2.2 环境保护 性能 验收
9.2.2.1 脱硝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一般应在自生产试运行之日起的3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脱硝装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生产试运行3 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可申请延期验收,但生产试运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9.2.2.2 脱硝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除应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在生产试运行期间还应对脱硝装置进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报告应作为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内容。
9.2.2.3 脱硝装置性能试验包括:功能试验、技术性能试验、设备试验和材料试验。其中,技术性能试验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1) 脱硝效率;
(2) 吸收剂利用率和NH3/NOx比; 脱硝反应器出口烟气 残氨量
(3) 烟气排放 系统 温度与系统压力降;
(4) 氨气与空气混合比例;
(5) 电能消耗;
(6) 催化剂活性与纯度;
(7) 脱硝副产物含湿量和氧化率等。
9.2.2.4 脱硝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包括:
(1)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
(2) 各类污染物环境监测报告;
(3) 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
(4) 脱硝性能试验报告;
(5) 试运行期间烟气连续监测报告;
(6) 完整的启动试运(验)、试运行记录等。
9.2.2.5 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脱硝装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运行。
10 运行与维护
10.1 一般规定
10.1.1 脱硝装置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2 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脱硝装置。由于紧急事故造成脱硝装置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0.1.3 脱硝装置的运行应达到以下技术指标:装置的可用率大于95%,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10.1.4 脱硝装置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装置稳定可靠地运行。
10.1.5 脱硝装置不得在超过设计负荷120%的条件下长期运行。
10.1.6 脱硝装置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各项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规定和工程设计要求。
10.1.7 厂内应建立建全与脱硝装置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操作和维护规程;建立脱硝装置、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帐制度。
10.2 人员与运行管理
10.2.1 根据厂内管理模式特点,对脱硝装置的运行管理既可成为独立的脱硝车间也可纳入锅炉或除灰车间的管理范畴。
10.2.2 脱硝装置的运行人员宜单独配置。当厂内需要整体管理时,也可以与机组合并配置运行人员。但厂内至少应设置1 名专职的脱硝技术管理人员。
10.2.3 厂内应对脱硝装置的管理和运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管理和运行人员系统掌握脱硝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具体操作和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还应进行以下内容的专业培训:
(1) 启动前的检查和启动要求的条件;
(2) 处置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
(3) 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
(4) 最佳的运行温度、压力、脱硝效率的控制和调节,以及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
(5) 设备运行故障的发现、检查和排除;
(6) 事故或紧急状态下人工操作和事故处理;
(7) 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
(8) 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以及其他事件的记录和报告。
10.2.4 厂内应建立脱硝系统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生产活动等的记录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1) 系统启动、停止时间;
(2) 还原剂进厂质量分析数据,进厂数量,进厂时间;
(3) 系统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至少应包括:氨区各设备的压力、温度、氨的泄漏值,SCR反应器出、入口烟气温度、烟气流量、烟气压力、湿度、NOx和氧气浓度,差压、出口NH3浓度等;
(4) 主要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情况的记录,包括对批准设置旁路烟道的,旁路档板门的开启与关闭时间的记录;
(5) 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污水排放、脱硝附产物处置情况的记录;
(6) 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的记录;
(7) 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的记录等。
10.2.5 运行人员应按照厂内规定坚持做好交接班制度和巡视制度,特别是对于液氨卸车储存,液氨蒸发过程的监督与配合,防止和纠正装卸过程中产生泄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10.3 维护保养
10.3.1 脱硝装置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
10.3.2 厂内应根据脱硝装置技术负责方提供的系统、设备等资料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规定。
10.3.3 维修人员应根据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的部件。
10.3.4 维修人员应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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