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尘系统和设施
1、井下防尘用水,可采用地面水源和井下水源。其中东翼二水平采用东五采区灰岩水,西翼一水平采用地面水,二、三水平采用井底车场静压水池水,井下水源需经净化处理。地面走廊用动压供水防尘。
2、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其中主要大巷要铺设φ100mm管路,采区上下山要铺设φ50mm管路,采掘面等其它分支巷道铺设φ25mm管路。防尘管路必须到达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溜煤眼、转载点。
3、主要运输道、主要回风道、上下山的防尘管路每隔50米,要设一个三通阀门;采煤工作面两道、掘进工作面每隔30米、溜子头10米范围内,安装隔爆水棚的地点都要设三通阀门。
4、主副井底车场、采区上下山口、机电硐室、炸药库附近要设三通阀门。
5、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两道的防尘铁管,必须达到距迎头或切眼上下出口不大于30m处,管路末端要安装水针,并有不少于30m的洒水软管,回采工作面内用软管跟面推进洒水。
6、各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头,喷头安装的高度、位置以能覆盖转载点扬起的煤尘、不湿电机为准。采掘面溜子头喷头阀门安在溜子开关附近,由溜子司机开关阀门。
7、采煤面两道、掘进工作面采区回风巷、装煤点下风侧要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要处于正常喷雾状态。采区进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可根据日常产尘情况而定,产量大时可设置自动喷雾。
四、防尘制度
1、防尘责任区域的划分,按照《“一通三防”责任区域划分规定》执行。
2、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由生产单位防尘员对采煤面及距切眼30m范围内的进回风巷、距掘进迎头30m范围内的巷壁洒水,保持巷道无积尘。
3、凡属通风专职防尘人员清尘的巷道,必须认真执行“二、五、十五”冲尘洒水制度。即回采面切眼30m以外的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至少每两天洒水一次;采区石门、上下山运输机道及岩巷掘进头30m以外的巷道,至少5天冲冼一次;主要进回风大巷、斜井以及其它通风行人巷道至少15天冲冼一次;个别易产尘地点必须每天洒水一次。
4、凡采高大于1.3m,煤层内在水份含量低于4%的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执行煤层注水。如因地质构造复杂、残采等原因不能进行注水的,应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井下以下地点要设立隔爆水棚。
⑴、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水平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⑵、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⑶、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⑸、煤层掘进巷道。
⑹、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
⑺、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
水棚安设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执行。
6、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每半月必须对全矿井下产尘地点的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一次;每月测尘点次不低于应测点次的90%,粉尘点次合格率不低于90%。
7、采掘头面必须编制“防尘措施设计”,经通风科(区)生产单位负责人、矿总工程师签阅,与采掘作业规程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