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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16日
⑷采掘单位兼职硫化氢气体检查员由当班班长担任,负责对施工地点及周围的硫化氢气体浓度随时检查。
第十四条 硫化氢浓度超限时(达到10mg/m3及以上)严禁作业,撤出人员,加强通风,待硫化氢浓度降到安全浓度以下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五条 硫化氢检测仪宜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必须悬挂在人员工作地点5米范围内,悬挂高度1.5米左右;使用铲运机的作业地点在司机头部附近固定(悬挂)一台硫化氢检测仪;使用耙装机的作业地点在司机处固定一台硫化氢检测仪。
第十六条 硫化氢气体检测仪配备数量。井下各采掘施工作业地点至少应配备1台,使用铲运机回采工作面应配备2-3台(根据实际情况检查);当班小班安监员人手1台;矿满足采掘现场使用的同时,不得少于2台备用。回采工作面暂时有硫化氢检测仪富余时,富余检测仪要悬挂在阶段平巷内(回风侧工作人员的进风方向)。
第十七条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和供应公司要密切关注硫化氢检测仪的更新发展,及时选择体积小、经济耐用、反应灵敏、报警声音大的硫化氢检测仪。
第十八条 加强顶底板管理。保证足够的护顶膏厚度,并在底板留设不小于0.5m的膏层做防护层,确保矿房的完整性,特殊情况下,底板防护层厚度不能保证时,可沿底板开采。
第十九条 严格限制工作面的采房数量和开采方式,既每个工作面沿走向最多同时开采4个采房且必须采取后退式开采。
第二十条 回采工作面生产时,严禁在该工作面施工其他掘进巷道。
第二十一条 对完工采面,必须5天内回撤完毕,10天内密闭,密闭前设警示标志,对不通风的采房或巷道要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确需进入不通风或回风巷道工作,要制定专项措施,由矿调度室统一协调,至少2人以上,前后相距5-6m,并必须使用硫化氢检测仪(必要时携带氧气检测仪)检查巷道内的有害气体,当硫化氢浓度达到10mg/m3时,人员要立即撤出。
第二十三条 进入采空区时,要检查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四条 井下零星施工任务必须有符合现场实际的防硫化氢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听到硫化氢检测仪的报警,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到达安全地点后再采取措施,确认是否硫化氢突出。
第二十六条 发生硫化氢突出事故时,发现人员要立即向现场人员发出警告、迅速沿避灾线路撤出,同时向矿山调度室电话报警;报警内容: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救援要求、联系电话、报警人等。
第二十七条 矿调度室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向矿领导、矿值班人员、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等部门汇报,并通知医务室及车辆管理部门做好抢救及车辆准备工作,必要时将伤者送往上级医院抢救。
第二十八条 接到发现硫化氢突出事故的警告或者撤离指令,所有人员应保持平静,屏住呼吸,快速撤到安全地点(全风压进风流中),如距离过长时,可掐开进风风筒进行快速换气。
第二十九条 井上下应配备必要的氧气呼吸器和自救器,防止硫化氢中毒救援过程中事故范围扩大。硫化氢异常区域每个采掘工作面按要求配齐2台氧气呼吸器,5天一次升井检验一次,氧气呼吸器的使用方法如下:
(1)佩带好氧气呼吸器,扎好腰带;
(2)打开氧气出气开关(逆时针旋转);
(3)拔掉面具内橡皮塞;
(4)带好面具;
(5)如感到供氧不足可按动手动补气阀(气肺上面黑色按钮);
(6)救险人员之间如需联络,可按动背带上的警哨(自己商定按动次数)。
第三十条 发现有人中毒时,事故现场人员要在班长或现场管理人员统一指挥下,佩带氧气呼吸器等救护设备(至少2人),或借助安在新鲜风流中的局扇接着风筒进入,将中毒人员运到新鲜风流中,严禁盲目进入造成事故扩大化。
第三十一条 中毒者被运到安全地点后,立即查看中毒者情况,如呼吸停止,要迅速将中毒者口、鼻内的粘液、假牙、血块、泥沙、膏粉等抠出,进行人工呼吸。如有呼吸,则迅速升井送往医院。
第三十二条 矿总工程师(技术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硫化氢气体赋存规律、突出预兆和防治措施进行分析研究,不断完善硫化氢涌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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