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站管理员是安全监测技术汇总安全第一责任者,中心站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指示,及煤矿“三大规程”,对本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保证中心站实时监测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性。
第3条 中心站管理员必须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监控中心;接到异常报警后管理员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和监控中心。
第4条 按时打印安全监测系统的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
第5条 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
第6条 经常用干净的布擦拭服务器外壳和显示器,每班清扫室内外卫生。
第7条 努力学习监测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8条 遵章守纪,服从分工,积极完成班组和领导分配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中心站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中心站管理员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监控数据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未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中心站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发现数据超限,造成安全隐患,中心站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数据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中心站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生严重故障或通讯阻断时,未及时上报,中心站管理员应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不能保证分管范围内的设备正常运行,出现质量问题,中心站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丢失各项原始记录及数据,中心站管理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