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矿灯充电工必须熟悉充电设备的构造、性能、用途和操作方法,掌握配液技术。
第2条 值班人员值班时,对矿灯架充电情况及每盏矿灯的完好情况做好详细检查。
第3条 每个充电架都要实行责任到人、维修到人。加强工作责任心,精心维护和维修矿灯,红灯率控制在5 %以下,把完好率提高到95 %以上。保证矿灯的使用寿命,矿灯使用期满及时进行更换。
第4条 每班上岗后要对收回的矿灯进行下列检查:
1)灯锁、灯头开关、灯圈、灯面玻璃、灯头壳及灯线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
2)有无红、灭灯现象,短路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第5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工种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脱岗、不看小说、不睡岗、不干私活,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
第6条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矿灯发放、考勤、领用制度,对矿灯延点和丢失者如实上报。
第7条 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必须认真填写运转日志、事故登记等有关记录,不准损坏、丢失和乱写乱画。
第8条 坚持文明生产,保持设备及室内外卫生。
第9条 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凡上级检查、兄弟单位参观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填写参观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10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在岗人员应严守纪律,服从生产指挥,不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12条 按时参加班前会、安全活动日学习,签名并做好学习记录,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3条 不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造成影响的值班员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由于值班员管理不善造成矿灯的丢失、损坏等,当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如矿灯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松动,玻璃破碎等严禁发放,否则充电工负直接责任。
副井提升机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维护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液压锚杆钻车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爆破器材的导通编号发放清退制度
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
单体支护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移刮板输送机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回柱放顶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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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调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会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