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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07日

        第9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10条  在调查分析事故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每起事故性质和原因做出结论,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追究联保、互保和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11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
        第12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过程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13条  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第14条  轻伤、重伤事故:矿组织事故调查确认性质后,经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情,依据伤情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处理,并下发通报。事故通报所制定的措施作为今后安全管理的一项内容严格执行。
        第15条  重伤以上事故:矿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局局事故调查组下达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相关人员的处理;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存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第16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  事 故 统 计
        第17条  严格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及统计》要求,全面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18条  统计范围:矿井建设生产过程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单位发生的事故。
        第19条  统计内容: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20条  统计报表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进行填写上报。
        第21条  调度室、安全科和矿属各单位都必须建立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登记表及事故分析记录本。
        第22条  矿属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在3日内派人到安全科办理工伤手续,各单位办理工伤手续时必须携带矿医院给伤者出据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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