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测量规程》。
第2条 搞好井上、下各类导线及水准测量的指导、检查,对重点工程和大型贯通工程进行设计,报领导批准后组织施测。
第3条 检查井上、下各类测量控制点,做到合理可靠。
第4条 搞好“三下”采煤及其他需保护的地表物体安全煤柱的计算、留设工作,做到安全可靠。
第5条 加强对测量仪器等工具的管理、维修工作,并经常检查使用、保养情况。达到各项测量工作按精度要求,规范使用相应等级的测量仪器。
第6条 按《煤矿测量规程》和《地形图图式》要求组织对工业广场平面图及1:2000地形图中地貌、地物的补测工作,并将地形图缩成1:5000。
第7条 建立、健全严密的矿区控制系统,对已破坏或不可靠的控制点,应及时组织补测并达到《煤矿测量规程》要求。
第8条 根据本矿建设需要,组织各种建筑、管路、钻孔等专项工程测量,达到工程施工要求。
第9条 协助组长做好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有关测量方面的工作。
第10条 加强技术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11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本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本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对本人承担的测量工作负责。
第16条 因本人原因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造成严重后果的,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因本人原因造成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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