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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4日

  七、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金额
  每季度考核兑现奖励为抵押金基数的50%为奖励金额。
  (二)奖罚办法
  1、在考核期内,无因工责任死亡,重伤率不超过0.2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轻伤率以1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为基数不超过1人,无一级孔内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火灾及交通事故、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按风险奖励标准进行兑现。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抵押金标准扣减考核期风险奖励金额20%;有两种情形及以上者,按每项20%累计扣减:
  ①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未按要求开展(以记录、检查表、总结等为依据);
  ②生产现场存在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三违”现象,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
  ③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一般隐患整改率小于80%;
  ④没有及时按规定如实上报事故。
  3、发生安全事故(孔内、机械、交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扣减该项目部、经济实体安全生产抵押人员考核期风险奖励金额50%。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钻机正(副)机长、驾驶员及相关人员考核期风险奖励,没收风险抵押金50%:
  ①发生人身事故,重伤以0.2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为基数未超过1人;
  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较大非伤亡事故1起;
  ③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1起。
  5、发生人身重伤以0.2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为基数未超过2人或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累计发生二起及以上者,取消事故单位考核期风险奖励;没收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钻机正(副)机长、驾驶员本考核期内风险抵押金,扣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专职安监员30%本考核期内兑现风险抵押金,扣除相关人员20%本考核期内兑现风险抵押金。
  6、发生因工责任死亡1人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特大非伤亡事故,取消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专职安监员、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事故钻机正(副)机长全年风险奖励;没收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事故钻机正(副)机长、驾驶员本考核期内全部抵押金并处以与抵押金同等金额的罚款,扣除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专职安检员50%风险抵押金;扣除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风险抵押金40%风险抵押金,扣除相关人员30%本考核期内兑现风险抵押金。
  八、附则
  1、上一个考核期内剩余的风险抵押金转入下一个抵押期,各岗位抵押金额不足时按本人标准补齐。
  2、罚没的风险抵押金列入安全奖励基金,计入下年度奖励。
  3、在抵押期中途任命或调入的人员,从下一个抵押期参与抵押。在中途解聘或调离的人员,根据其在任期间安全情况对其考核。退休或调离人员退还其抵押金。
  4、本办法对各岗位扣罚执行最高处罚,不再合并处罚。
  5、本办法由队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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