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2、按照煤矿规定,由矿长组织,积极开展每周日的自检自查工作,检查参与人员有矿长、副矿长、大班长、技术员等相关人员参加,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无故不参加检查。
3、参与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大凹子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处罚标准》,检查不漏环节,不留死角。采、掘、机、运、通各系统严查严治。
4、查出隐患必须有隐患检查记录登记台帐,按照《五定》原则交给带班领导,带班领导督促大班长,实行隐患整改压力逐级传递,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
5、检查结果及上周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应在周一的安全办公、自检自查会议上进行公布,整改及时、效果符合相关标准的班组应给以一定奖励,对隐患整改不力或不及时的班组,必须对照标准,从重处罚。
6、隐患整改结束,相关检查人员必须组织对整改效果进行验收,填写书面隐患整改报告,及时上报分局。
7、加强周检档案管理工作,所有原始检查记录台帐,整改验收台帐,必须收集整理,交煤矿档案室进行保管,以便以后查找方便。
8、排查出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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