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22日

        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机械维修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熟悉所检修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使用范围、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严禁违章操作,搞好自主保安。
        第3条 负责所辖范围内机电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负责定期检修,停产检修,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保证检修质量。
        第4条 经常巡回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严禁隐瞒隐患及事故。
        第5条 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和机电事故,设备出现事故时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进行抢修。
        第6条 检修时,首先检查检修现场的安全状况,执行好停、送电制度,挂好停电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安全及业务技术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对本监区机械设备维修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能及时维修机械设备的,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及时发现机械设备隐患或未及时处理汇报机械事故的,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所负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经济处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