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打眼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生产指令、指示。
第2条 在带工队长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本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的工作安全负责。
第3条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必须熟悉、掌握工作面的炮眼的布置、放炮说明书、支护等有关技术参数及相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打眼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
第5条 打眼前,必须认真检查打眼机具各部位,机件是否完好,风、水、油量是否正常,打眼地点顶板岩性有无变化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钻打眼。
第6条 搞好与其他工种的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7条 遵章守纪,严禁“三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8条 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总结操作经验,努力提高操作水平,全面促进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打眼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打眼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 未按照《作业规程》打眼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打眼前未认真检查打眼机具导致事故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扣分、加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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