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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监区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07日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打眼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生产指令、指示。
        第2条  在带工队长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本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的工作安全负责。
        第3条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必须熟悉、掌握工作面的炮眼的布置、放炮说明书、支护等有关技术参数及相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打眼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的故障排除方法。
        第5条  打眼前,必须认真检查打眼机具各部位,机件是否完好,风、水、油量是否正常,打眼地点顶板岩性有无变化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钻打眼。
        第6条  搞好与其他工种的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7条  遵章守纪,严禁“三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8条  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总结操作经验,努力提高操作水平,全面促进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打眼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打眼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  未按照《作业规程》打眼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打眼前未认真检查打眼机具导致事故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打眼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扣分、加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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