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监区耙装机司机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指令、指示。
第2条 在带工队长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扒装机司机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扒装机的操作方法,能处理一般故障,并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4条 使用扒装机无机载照明时,在工作面作业区前方必须有良好的防爆照明,否则不准使用。
第5条 开机前,要认真检查扒装机的固定情况,绞车绳、护绳板和尾轮是否可靠,扒装机前是否有人,确认无误后,方可开车。
第6条 熟悉扒装机性能和结构原理,操作中发现问题及异常声音,要停止操作并停机停电,查明原因整修好后再使用,搞好自主保安。
第7条 遵章守纪,搞好自主保安,严禁“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扒装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扒装机司机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0条 未按照《作业规程》扒装的,扒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扒装前未认真检查扒装机导致事故的,扒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施工时未对作业地点认真检查、或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或空顶作业的扒装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作业时遇有特殊情况,未及时向监区汇报的,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扒装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采取相关措施的,扒装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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