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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17日
第五章 设备的运输与安装
第一条 设备使用单位的每一位员工都有义务爱惜设备。在装车运输时,应选择合适的车辆,按次序轻装轻放,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下井,严禁野蛮装卸。对于设备超宽有可能碰撞的部位应提前拆卸并加以保护,设备装车必须捆扎牢固可靠,经运输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运输。因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除包赔损失外,并另行处罚。
第二条 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检查合格证,使用设备的单位必须向运输队副井把罐人员交验机运部开据的设备入井证(特殊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事后该单位应补办手续)。没有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
第三条 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设备安装前,机运部应尽早向生产部提出设备安装地点的巷道、硐室、土建工程的技术要求,保证安装现场具有能满足设备最大尺寸运输及维修要求的空间。
(二)设备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设备安装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施工人员贯彻相关安全措施后才能开始施工。
(三)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公司机电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安装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四)安装施工完成设备调试和检测能够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使用后,安装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工具、材料、仪器、仪表等,保持环境整洁,缆线悬挂整齐,安全保护装置投入使用。设备安装结束,由公司机运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参加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给使用单位投入运行。
(五)安装验收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的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并交机运部归档,重要设备的安装资料机运部应复印后,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便于日后检查和查阅。
第六章 设备的使用与检修
第一条 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运转的设备管理原则,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对其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负责。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保障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与公司培训中心联系培训合格的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持证上岗。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结构、技术特征和工作原理,按照操作规程和《煤公司安全规程》的规定时刻保持设备完好,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设备,保证设备安全运转,并负责保证设备运行环境优良。
第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机电设备的预防性检查和检修,并作记录,保证检修的时间、项目和质量,日检保日,月检保月,否则将追究检修人员责任。严禁为赶生产而拚设备。
第四条 地面检修的设备,必须由承修单位兼职验收员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机运部办理手续。对生产急用需修复的设备,由机运部安排有关承修单位给予修复,承修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听从安排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运部部长签字后方可拆卸。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半月内把所拆件交回、恢复好。
第七章 设备的回收
第一条 机运部设备管理组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及时安排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设备管理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填好设备回收单,造成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的必须赔偿,个别无法当时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5日内由承修单位拆开,通知有关单位现场分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运部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到井上,由设备管理组验收,办理入库及销帐手续。
第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根据设备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将回收设备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未办理销帐手续的视为没有交回,按有关规定执行,直到手续补办齐备为止。
第四条 回收的设备必须将其配套的部件和附件(包括开关底座、水泵底盘)也一并回收,否则,按丢失进行处罚。
第五条 对于安装的机电设备在未移交给接收单位之前,由安装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安装单位赔偿。移交给使用单位后,设备发生损坏及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设备回收,原则上谁使用,谁回收。特殊情况,安排回收单位时,必须由机运部管理人员和原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按机运部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入库。回收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不完好的由使用单位(回收单位)按规定期限修好。否则,修复费用从使用单位(回收单位)费用中扣除。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回收的设备推到大巷口车场,写清单位、升井时间,运输队必须及时升井。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的皮带机,在工作面推进时,收缩皮带撤下的H架,纵梁、上下托辊等要在皮带巷合适位置摆放整齐,胶带的每次回收长度应达到整卷(一般为100米),如确有困难的,由机运部部长和机电副总签字,机运部查验后确定具体回收长度。
第八章 奖 罚
第一条 鼓励全公司所属单位和个人针对设备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不适应安全生产的设备(部件)或使用管理方法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技术推广工作。对于设备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或科技成果,促进公司井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效果的,经鉴定后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机运部现场管理人员日常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到期落实整改情况。
第三条 机运部每月组织一次全公司范围内的设备专项大检查,按照《机电设备管理达标评比办法》对各单位设备使用与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奖优罚劣。
第四条 每年底机运部根据全年检查情况和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评选出的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对于不能认真执行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于教育、批评、经济处罚:
(一)不能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机电运输设备管理缺失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设备的计划、保管、发放、领用、运输、安装、操作、维护、检修、回收等管理要求的;
(三)因责任缺失造成设备隐患,一般隐患不能按期整改,或职能部门检查发现设备有重大隐患的;
(四)发生设备事故的;
(五)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第六条 没有办理手续而设备管理员私自发放设备者,罚设备管理员50元/次。设备承修单位私自发放设备的,每台罚款100元。因生产急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发放,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未到设备组办理手续的,每迟办一天罚双方设备管理员各10元/天。
第七条 没有入井证的设备入井的,对运输队给予50元/台的罚款。
第八条 新安装的设备,安装结束后如验收不合格,对安装单位安装费用按80%进行结算。对验收查出的隐患,设备交接时没整改的每项罚款100元,发现的新问题每条罚款50元。查出的所有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整改,根据工作量大小,安装单位按每条问题50~150元支付接收单位有偿服务费,所需的材料、配件费由安装单位支付,机运部负责具体办理。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的,按每条50元进行处罚,第二次检查验收仍未处理的,不支付有偿服务费并按服务费的数额对等处罚,联责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
第九条 不听从机运部设备调拨安排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对偷取其它单位生产设备的,一经查实对偷取单位罚款1000元/台,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条 对于更换的坏设备、坏配件应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如果现场检查发现工作现场存放有未及时升井的坏设备或配件,罚使用单位50元/次;如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回收的设备推到大巷口车场,写明单位和升井时间并向运输队、调度室联系。如果设备在大巷口或大巷中存放超过3天未能运输升井,对运输队罚款50元/台·天,累计到升井为止。
第十二条 应回收的设备未按规定期限回收入库(包括放到库房外不交)者,每迟交一天罚款100元,并按《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每日租赁费2倍收取计划外租赁费,直到交回为止。如因私自放到库外没有及时交库而丢失的,回收单位按设备原值赔偿。
第十三条 回收的设备乱堆乱放者,罚款50元/件。随意割断皮带的单位,每个头罚款500元,截掉长度按胶带原值给予罚款(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并对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各罚300元。
第十四条 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规定罚款:
交流电机烧毁,按每千瓦40元罚款。直流电机烧毁,按每千瓦80元处罚。电机进水,绝缘值降低按每千瓦5元罚款。
第十五条 电机损坏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罚使用单位:
(一)局部匝间短路。
(二)电机安装使用后,7天之内电机轴断属安装责任,一次罚安装单位500~2000元(按电机功率大小而定),队长落实到责任人。
第十六条 皮带机各滚筒损坏,经检查属缺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φ500mm及以下滚筒每个罚款500元,φ500mm以上滚筒每个罚款1000元。(新滚筒使用超过12个月、修复滚筒使用超过6个月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不罚款)。
第十七条 潜水泵因不当操作损坏的,每台罚款500元。潜水泵必须吊挂,底部距底板200mm以上,否则对单位正职、机电队长各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 设备安装以后不能使用或在移交前损坏,该设备必须在48h内升井检查,属运输中碰伤、进水等原因由运输单位负责,属安装造成的由安装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非以上原因由机运部、调度室共同组织分析确定责任。
第十九条 对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并由责任单位追查出责任人,对其按单位罚款20%进行处罚,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损坏电机、开关喇叭嘴的每个按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设备易损件的消耗按下列规定进行考核:
(一)皮带机托辊损耗率按固定皮带托辊0.5%,旧托辊及修复托辊1%;刮板输送机刮板损耗率为2%,链环损耗率2%,连接环损耗率为3%。
(二)机电设备及附件、配件丢失按原价赔偿,损坏的零部件必须由使用单位配齐。否则,按损坏件的价值给予处罚。
(三)设备随机保护失灵,,罚使用单位500元/次,责任人300元。设备无标志牌、完好牌一处罚10元,设备编号损坏涂抹一处罚款50元,设备铭牌丢失一处罚款20元。
第二十一条 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除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对单位正职按对单位罚款的5%分别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运部及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中检查发现设备发放、领取、运输、安装、使用、检修、维护、回收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实行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整改期限向检查部门反馈整改结果,不按期反馈的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职能部门现场落实有能力整改而没整改的隐患,每条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第二次落实仍没整改的,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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