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搬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组织本分监区队长和犯罪完成煤炭提升运输、分级筛选、确保运输线路畅通,保证车皮周转及采掘监区物料供应、回撤及时,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做好本分监区罪犯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罪犯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5条 带领本分监区干警职工,抓好对罪犯的安全生产管理,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圆满完成当班运搬任务。
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加强岗位检查,落实规程措施,落实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
第7条 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做好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
第8条 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
第9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运搬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运搬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运搬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检查不认真的,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运搬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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