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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例会与安全活动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2日

  1、凡分配到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由有关专业部门对其进行专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按规定履行手续,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后,在师傅的指导下,从事本工作的操作学习。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2、凡已取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按一定时间要求参加专业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对操作证进行复审签订(一般每年考核复审一次)。

  (四)、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2、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全员安全教育

  企业对全体职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在职工中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实现生产安全化。全员安全教育必须经常进行,以及时提醒,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全员安全教育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广播、扳刊、报告会、安全讨论会等。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报导典型事故案例,联系实际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六)、复工工人安全教育

  1、凡休假七天以上返岗必须经班组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工伤休假1个月,其他休假3个月以上者,必须经二级单位、班组两级复工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等。参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护措施。

  (七)、换岗工人安全教育

  调换工种以后工人对所从事的新工作不熟悉,对操作规程和技术不了解。为了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必须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劳动规章、遵守事项和企业、车间、采区危险地区情况等方面,以及本岗位的工作责任、操作规程等方面和教育。

  (八)、“四新”安全教育

  当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生产时,必须对从事该工作的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重点教授操作规程、安全措施、防护装置的使用等方面的内容、使工人能够独立操作、安全生产。

  1、由矿长(经理)组织和领导对中层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

  2、由生产副矿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和领导对工程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

  3、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组织和领导对本单位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

  4、各单位每半年要对下属组长及以上骨干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

  5、无论干部或职工凡考试不及格者,限期补考,其考试成绩进入个人档案,作为评比升级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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