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带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掌握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2条 掌握本工种设备特点和操作规程,对有关安全保护设施每班试验。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3条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 服从生产调度,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检查,掌握皮带机的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5条 完成当班生产任务,负责岗位卫生,及时清理浮煤和杂物。
第6条 出现安全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
第7条 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业务技能和自我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皮带机司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或无证上岗的,皮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经检查开输送机导致事故的,皮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隐瞒隐患及事故的,皮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