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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监区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18日

机电监区监区长是矿井机电监区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监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机电监区监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矿长和分管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3条 负责制定监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工作。
第4条 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及其他会议,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干警职工和犯人中去,并抓好具体工作。
第5条 做好干警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有思想情绪的干警职工跟踪教育,把好干警职工的安全思想关,保证干警职工不带情绪上岗。
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查处事故隐患,狠反“三违”,带头遵章守纪。
第7条 组织干警职工和犯人参加各类安全活动,提高干警职工和犯人的安全意识。
第8条 组织制定本监区年度、月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9条 根据矿计划安排,督促技术人员及时编写作业规程和措施,并认真落实。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组织生产,使规程和措施在现场很好的得以落实和兑现。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10条 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力的调配。
第11条 对监区发生的机电和人身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开事故分析会。
第12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生产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机电监区监区长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监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6条  机电监区监区长对煤矿地面及井下供电、主副井提升、通风机运行等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机电监区在供电、提升、通风等设备运转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犯人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各个中队安全教育,机电监区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没有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计划、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作业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不能保证本监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监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3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监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机电监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导致事故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监区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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