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管理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
第2条 为了下井人员的安全,矿灯应盏盏完好,如果有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碎等情况严禁发放。
第3条 灯房应严禁烟火,配齐配足各种灭火器材,并会使用。
第4条 及时上报损坏矿灯编号,及时更换损坏的不完好矿灯。
第5条 矿灯各种台帐、记录卡应准确无误。
第6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的,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 为能搞好矿灯管理、检查工作,造成不完好、失爆矿灯下井,导致发生煤矿事故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能及时填写各种记录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矿灯管理不善,造成矿灯丢失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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