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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14日

锅炉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 操作规程》。 
    第4条  负责锅炉及附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第5条  熟悉锅炉及附件设备的结构、技术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6条  严格执行检修制度。
 第7条  协助专业队伍搞好锅炉大修。
 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10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所操作炉型的技术性能、结构、工作原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锅炉及附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不到位,出现问题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工作中熟悉锅炉及附件设备的结构、技术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违背检修制度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协助专业队伍搞好锅炉大修,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不参加安全技能培训,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锅炉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锅炉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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