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车工操作规程》。
第4条 熟悉车床的结构、性能、传动和润滑系统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5条 严格按照图纸和加工工艺要求进行零件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第6条 严格执行设备日常保养制度和设备定期维修制度,确保车床整齐、清洁、润滑、安全运行。
第7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车工操作规程》操作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车床的结构、性能、传动和润滑系统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活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加工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违背设备日常保养制度和设备定期维修制度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参加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车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司炉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监区车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